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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病假工资发放试行办法(实行绩效工资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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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病假工资发放试行办法(实行绩效工资后).docx

上传人:花开花落 2021/2/21 文件大小:3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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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病假工资发放试行办法(实行绩效工资后).docx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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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病假工资发放试行办法
为规范我院病假工资发放标准,根据〈〈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桂林市财政局关于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绩效工资的通 知》(市人社发〔2012〕255号)精神及相关劳动法规,结合我院实 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制定本试行办法,具体如下:
一、职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
(一) 在编人员因病丧失劳动能力,若达到办理因病退休或退职 条件,经本人申请,院领导会讨论通过,由人事科向人社局递交〈〈职 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 按规定办理病退手续,办理期间严 格按病假规定执行。
(二) 聘用制人员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经鉴定达到提前申领基本 养老保险条件的,可办理提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未达到提前申 领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医疗期内(即聘用制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 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内)按病假规定执行。
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医疗期月数详见下 表,非本单位工作年限以经劳动仲裁部门认可的年限为准:
实际工作年限
十年以下
十年以上
本单位工作
年限
5年
以下
5年
以上
5年
以下
5-10

10-15

15-20

20年
以上
医疗期月数
3
6
6
9
12
18
24
二、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一)重大疾病和精神疾病:符合〈〈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第 四点所指定的15种疾病的和已确诊为精神障碍疾病不能从事工作 的,经审核,从提交疾病证明书当月起,病假期间应发工资按比例发 放。
应发工资
发放比例
病假时间
2个月以内
3〜6个月
7个月及以上
工作
不满
10年
100%
90%
70%
年限
10年及
以上
100%
100%
80%
(二)其它疾病:除上述第1条之外的疾病,按以下规定执行:
应发工资
发放比例
扣发金额
病假时间
6个月以内
7个月及以上
工作
年限
不满
10年
扣工资30元/天
应发工资按70腺放
10〜
19年
扣工资25元/天
应发工资按80腺放
20 〜29

扣工资20元/天
30年
及以上
扣工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