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建立健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体系, 增强参保人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保障其基本医疗需求,根 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保体系]本市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医 疗保险制度。
政府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设综合式医疗保险、统筹式医疗保险、绑 定式医疗保险三种医疗保险形式。
政府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鼓励、支持建立用人单 位补充医疗保险制度,鼓励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第三条[基本原则]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广覆盖、保基 本、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 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市人力资源保障行政 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主管本市医疗保险工 作,市社会保险机构具体承办医疗保险工作。
市政府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医疗保险工 作。
第五条[监督机构]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 对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和基金收支、使用、 管理情况实行监督。
第六条[调整] 市政府可根据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 况,对缴费标准、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比例、待遇等做相 应的调整。
第二章参保及缴费
第七条[适用范围]本市所有用人单位应为其职工参 加社会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应为其本市户籍的职工参加综合 式医疗保险并为其非户籍人员选择参加综合式医疗保险、统 筹式医疗保险、绑定式医疗保险。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应参加统筹式医疗保 险。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本市户籍非从业居民及本市 户籍一至四级重度残疾居民参加综合式医疗保险。
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且满18周岁的非从 业居民可参加综合式医疗保险或统筹式医疗保险。达法定退 休年龄后具有本市户籍,且没有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非 从业居民,可申请参加综合式医疗保险。
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本市中小学校和 托幼机构在册且其父母一方正在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满1年 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少儿、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含民办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 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参加统筹式医疗保险。
在本市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且参加综合式医疗保险 满15年的人员参加综合式医疗保险,未满15年的人员参加 统筹式医疗保险。
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本市户 籍人员,在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参加综合式医疗保险;达法 定退休年龄并在本市办理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非本市户 籍人员,在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可参加综合式医疗保险或统 筹式医疗保险。
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驻深单位中由广东省、北京 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在退休前已参加本 市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参加综合式医疗保险。
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社会 医疗保险。
第八条[在职人员参保缴费]职工参加综合式医疗保 险的,以本人月工资总额的8%的标准按月缴费,其中用人单 位缴交6%,个人缴交2%,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 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 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 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 为缴费基数。
职工参加统筹式医疗保险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 %的标准按月缴费,%, 个人缴交0. 2%;
职工参加绑定式医疗保险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 平均工资0. 3%的标准按月缴费,%, 个人缴交0. 1%。
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交部分由参保单位代扣 代缴。
第九条[学生及未成年人参保缴费]符合第七条第五款
条件的人员参加统筹式医疗保险的,由其本人或家庭以本市 %的标准,按月缴费。其中学 校学生、幼儿园幼儿由其所在学校或幼儿园于每年9月份统 一办理参保手续,一次性缴纳当年9月至次年8月的统筹式 医疗保险费。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且未在校在园的非从业 居民到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条[本市户籍非从业居民参保缴费]未达法定退 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的非从业居民参加综合式医疗保险 的,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 择缴费基数,满18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和已达法定退 休年龄的分别以缴费基数的8%和11. 5%为标准,由其本人按 月缴交。参加统筹式医疗保险的,由其本人以本市上年度在 岗职工月平均工资0. 6%的标准按月缴费;
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具有本市户籍,且没有按月领取养老 保险待遇的本市户籍非从业居民,可申请参加综合式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