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毕节市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预算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和效率,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毕节市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财政部门指导和规范预算部门(单位)做好预算绩效目标编制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预算绩效目标(以下简称“绩效目标”)是指预算部门(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四条 绩效目标管理是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绩效目标编制、绩效目标审核、绩效目标批复和应用、绩效目标公开等过程。
绩效目标是建设项目库、编制部门预算、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第五条 绩效目标的分类。
(一)按照财政支出范围和内容分为基本支出绩效目标、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二)按照时效性分为中长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第二章 管理主体与职责
第六条 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目标管理的责任主体。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绩效目标管理制度,组织和指导开展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绩效目标管理有关制度、建立完善与绩效目标管理相匹配的绩效指标库;
(二)组织和指导预算部门(单位)编制绩效目标,并负责审核及批复等;
(三)组织和指导预算部门(单位)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绩效评价等绩效目标应用工作;
(四)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第八条 预算部门(单位)主要职责:
(一)组织本单位绩效目标的编制、填报及修改调整等工作,对绩效目标的编制质量负责,并负责部门审核和报送;
(二)负责本单位绩效目标的实施和完成,配合财政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和部门预算公开的有关要求,公开本部门的绩效目标;
第三章 绩效目标的编制
第九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进行,具体编制范围由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予以明确。
第十条预算部门(单位)在编制年初预算或申请项目资金时,将项目申报事由及其绩效目标一并提交,并通过财政预算一体化系统填报《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由相关业务科室初审(项目的绩效目标表为“一上”时的必备资料)。在二下之前各业务科室将各项拟安排资金的项目绩效目标在系统内传送绩效评估科审核,绩效科审核完成后,反馈业务科室。预算批复后,所有项目均能在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内体现绩效目标执行情况,并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监控。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编制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部门职能、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或项目规划;
(三)财政部门中长期和年度预算管理要求;
(四)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
(五)符合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数据。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要与年度的工作任务、计划数及发展目标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要从数量、质量、成本、时效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量化。不能量化表述的,应当定性表述。
(三)合理可行。设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在一定期限内能如期实现。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
(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的绩效指标;
(六)其他。
第十四条 绩效指标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与绩效目标内容相对应,绩效指标一般包括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
(一)产出指标是反映预算支出预期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的指标,可细化为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所有项目都应编制产出指标。
(二)效果指标是反映预算支出预期结果的实现程度和影响的指标,可细化为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以及社会工作或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等。
第十五条 绩效指标的指标值依据参考绩效标准设定,绩效标准包括:
(一)历史标准,是指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等;
(二)行业标准,是指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等;
(三)计划标准,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