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社会福利
第一节社会福利的基本内容和体系
社会福利(Social Welfare)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帮助社会成员改善生活条件,提高自身素质,以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而实行的制度、采取的措施、举办的事业的统称。
社会福利有着丰富的内涵和广泛的外延。
广义的社会福利包括国家和社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事业,城市居民和职工的住房,医疗,城市和农村社区或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各类公益事业。
(老人、残疾人、儿童等)提供物质帮助或服务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国家、企业或集体兴办的敬老院、幼儿园、福利企业等。
现代社会福利制度建立在国家管理的基础上,不仅涉及政府管理机构,还包括各种民间组织的介入,牵涉到大量的人力和技术。
社会福利组织一般由国际、国家、州(省)及地方层次组成,体现了多层次的管理方式。同时,于各种民间组织发展与介入各种类型的社会福利服务组织,使得社会福利管理呈现出多样性,从而满足不同社会阶层的需要。
社会福利活动经由许多政府计划所管理。中央一般只负责社会福利有关政策法令的制定、监督实施和财政补助金的提供,即在宏观上进行调控,具体的管理与服务则主要由州与地方政府基层机构承担。
社会福利计划及其具体实施主要由地方负责,在省级设社会福利局或卫生社会问题局等,而在最基层组织一般都有在该地区行政机构下所设的福利事务所,基层地方政权在社会福利制度中,特别是在社会服务、社区卫生服务和住房福利中的作用十分重要。
在社会福利体系中,主要靠国家、省和地方政府机构解决问题,同时,其他组织在过去和现在仍然发挥着作用。
各国基本上都有特别的民间社会福利法人和民间福利团体,其中有全国性的(如英国的全国民间团体协议会),有公私联合的(如德国的公私福利联盟),也有纯粹自助性的(如瑞典的生活协会)。
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较早的欧洲、北美洲等地的国家都有立法规范,但一般都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总体立法。
日本国会通过《社会福利事业法》规定了社会福利事业的公私责任和合作的领域以及各自的组织形式:
第一层次:社会福利事务所作为国家福利提供机构。。
第二层次:建立社会福利法人制度,并把共同募捐和社会福利协议会的关系确定为相互补充的两个方面;通过明文规定对民间社会事业正常运行的财政基础进行保证。
在我国,与社会福利相关的组织机构分为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两大类。
政府组织是指从中央到地方主管社会福利的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在我国的政府机构设置中为各级民政部门。国务院设立民政部,民政部内没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非政府组织(NGO)又称“第三部门”,是区别于政府组织和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的社会组织。
我国的非政府组织按审批设立渠道分为两类:
一是经国家或地方人事部门所属的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设立,被称为事业单位,如教育、卫生、科学、文化领域内的高等院校、医院、科研院所等;
二是经国家或地方民政部门所属的社团管理机构审批设立,被称为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福利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共同特征是“非营利性”。在我国,几乎所有从事社会福利事业的非政府组织(NGO) ,其性质均属于非营利组织(NPO)的范畴。
从中央到地方,参与社会福利事务的社会团体包括各级福利行业协会、慈善团体等。
例如,直接由民政部管理的社会团体有中国社会福利协会、中国老龄协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全国大大小小的由各级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民办福利机构(如老人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康复院等),则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范畴。
第二节我国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
一、我国社会福利制度的建立
新中国成立初期,政府主要通过接收、改造国民党官办的救济院、劳动习艺所及地方民办和外国教会举办的慈善机构等,使之成为新中国的官办福利机构;同时,也在城镇新设残老教养院、儿童教养院、精神病人疗养院等福利设施。
社会福利事业从此完全演变成新中国的官办福利事业。
从20世纪50年代末期到80年代,我国民政福利经历了一个从畸形发展到大规模削减(20世纪70年代,由于内务部被撤销,因此,许多福利事业单位被强行合并和撤销,导致不少盲、聋、哑、残人员和孤、老、残、幼者重新流落街头),再到逐步恢复和发展的特殊进程。
官设、官管、官办的性质并未改变。20世纪80年代以后,民政福利亦随着我国改革事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变革走向新的发展阶段,福利的社会化成为重构我国社会福利制度的基本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