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措施土地权属争议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诉?
土地权属争议,通常是因为地界不清、
当事人是否能够向法院直接起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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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才能够提起行政诉讼——冯子细和云安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要求,土地全部权和使用权争议,应该先由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才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当事人全部持有争议土地的权属证书,但涉案土地权属证书的颁发部门不一样,且无法肯定该权属证书真实有效性的情况下,如政府已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土地权属调处申请依法立案调查,应该先由政府进行处理。另一方当事人此时以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违法,侵犯其正当权益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宜受理。
案号:(2021)粤高法行终字第69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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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克井镇枣庙村第二村民小组不服济源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决定案
案例要旨:中国法律、法规均明确要求,确定集体土地全部权,授予县级人民政府行使,而未授予审判机关。所以,法院的司法权,不能替代行政权,法院不能直接经过判决来确定土地全部权的归属。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慈溪市高新密封材料有限企业不服慈溪市国土资源局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案
案例要旨: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可就案件的事实进行调查,并拿出初步处理意见,报经所属人民政府同意后以人民政府的名义公布处理决定。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权是法律给予人民政府的职权,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以自己的名义对土地权属争议作出处理决定的,属行政主体不适格。
审理法院: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一
土地全部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因土地权属不明、范围不清、界线不明引发的土地全部权和使用权争议,各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标准,经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签署土地权属协议书,并应立刻持协议书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确定,领取土地证书,避免重复。应该注意的是,争议当事人签署的协议不得损害第三方利益,包含国家利益,不然该协议无效或部分无效。
所谓协商,就是指土地全部者或使用者之间在土地全部权或使用权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在自愿、互谅基础上,根据本法(《中国土地管理法》(2021修正))及其它相关法律的要求,在不损害国家和集体的正当土地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直接进行磋商,自行处理纠纷。
当事人间自己协商处理争议,有利于团结,也有利于以后协作关系的发展,在农用土地的争议上,自行协商不会影响生产。而且协商的程序比较简单。其形式通常应采取书面形式。属于暂时性的问题,双方口头同意即时处理了的,也能够不用书面协议。属于长时间的问题,则以书面形式为妥,以免节外生枝。总而言之,自行协商能使纠纷立即处理,预防损失扩大,并能节省开支。自行磋商有时也能够请第三者从中斡旋,但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一致作为协议的依据,签署权属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