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安全面临越来越严峻的挑战,与此相关的犯罪行为也日益猖獗。刑法修正案的公布,是我们国家个人信息立法的起点。尽管如此,《个人信息保护法》仍然缺位。相较于域外发达国家,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我国相关立法起步晚,需要下大力气进行法制的健全和完善工作。面对日益猖獗的个人信息侵权形势,从现实的角度考量,刑法亟需完善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理论。文章是由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组成。引言部分由以下内容组成:个人信息安全现状分析;文章写作的起源和希望达到的目的,;我国现阶段的立法等内容。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从不同的角度来看个人信息保护的理论和实践。第一部分,个人信息概论。这一部分首先厘清了个人信息的概念,然后阐述了个人信息的特征,之后,重点比较了其与隐私、个人资料、个人数据之间的相同和不同点;最后,引进了和个人信息相关的各种理论,在此基础上,阐述了作为个人合法财产的信息。第二部分讨论了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急迫性。主要由五部分内容组成。第一,个人信息安全的现状考察;第二,个人信息安全的立法考察;第三,“刑法修正案实施困难的问题;第四域外法调查;第五,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第三部分在前几章的基础上,提出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的五项建议。首先,建立和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前置法,二,打造严重程度有序的惩罚制度:第三,适度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第四,适度扩张犯罪行为方式:第五,进一步明确个人信息载体的概念和范围。结论:笔者以为,有鉴于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现状,出台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成为当务之急,形成一个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较为明智的选择。范的限制。
关键词:个人信息立法刑法保护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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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引言第二章个人信息概述个人信息的概念信息时代,个人信息独立于信息主体而存在,给我们带来各种便捷服务的同时,也大大便利了社会各项管理工作。但与此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巨大的威胁。个人信息传播的快捷与便利,使我们在不知不觉中处于一个相对危险的境地。计算机和网络媒体技术的快速发展,同时使侵犯个人信息越来越严重和频繁。一直以来,个人信息安全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究其原因,一是,主体的信息意识淡薄,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权利意识不强;二是,违法主体呈不断扩大趋势,各类商业机构,甚至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还有非政府组织及个人,都可能成为侵害个人信息安全的主体。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不确定因素将对个人信息的安全造成威胁,信息安全形势也变得越来越复杂。文章以个人信息的概念和特征为开篇,结合现实生活中,信息安全状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参考《刑法修正案》第醯南喙毓娑ǎ岢隽艘恍┳约旱目捶ā“数据保护”,被认为是个人信息的最初表达,这一提法最早是年“联合国国际人权大会”上提出的。从世界的角度来看,由于国家的法律传统和生活习惯的差异,立法称谓各不相同。一些被称为“个人资料约耙恍┍怀莆!个人隐私“,而另一些被称为“个人信息”然而,他们的特点是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太大区别。在对个人信息的定义方法上,总结型、枚举型和总结枚举型是三种主要的模式。总结型单独使用一般的方法来描述个人信息的概念,使用这种模式的国家和地区,主要集中在美国、德国、荷兰、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欧洲议会、和中国香港。德国的数据保护法“第酰鋈俗柿鲜侵干婕疤囟ǖ幕蛱囟ǖ自然人。个人枚举法是指用列举的方法定义的个人信息。枚举型方法则指单独
⒂敫鋈艘采用列举的方法对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从世界范围来看,单独采用枚举型的国家很少,一般都与总结型相结合,形成所谓的总结枚举型方法。总结枚举型的方法,即通过这些信息,它是能够直接或间接地识别消息主体。根据这一定义,个人信息被定义为可以直接或间接将主体特定的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高、体重、身体状况、个人住址、民族、职业、职务、出生日期、学历等等。被广泛引用的方法主要是用在英国和台湾等地。台湾《数据保护法》第醯款的规定,“个人信息是指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健康状况足以识别个人的信息”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尚未颁布,个人信息的内涵和外延仍是一个模糊的状态。学者的定义多采用枚举方法,如赵秉志教授认为,与公民个人相关联并可通过其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即为个人信息,不管它以何种形式表现。这一概念的外延极为宽泛,一般而言,个人的民族,肤色,外貌特征,性别,年龄,家庭及婚姻状况,信仰,观念,兴趣爱好,教育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