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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锅炉、压力容器收费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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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锅炉、压力容器收费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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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锅炉、压力容器收费标准.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皖价费[2002] 239号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调整锅炉等特种设备收费标准的函》(皖质函锅[20011261号)悉。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综[2001110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 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339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就锅炉等特种设备收费标准 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本着成本补偿的原则,核定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及检测检验收费 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 检验单位在对锅炉等特种设备开展检测检验时,应按照附件规定的检验项 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检验项目,扩大检验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收费。 定期检验的检验周期应严格按照国家产品检验规程(或规范)执行,不得随意增加检 验频次,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各检验单位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数据在有效期内实行 共用。不得重复检验,重复收费。
三、 检验单位在开展下列检测检验项目时,不得收费。否则,被检单位有权拒 绝缴费,并向有关部门予以举报。
1、 上级部门下达抽检锅炉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任务;
2、 已有明确拨款项目的检测检验;
3、 不按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检验;
4、 不出具检验项目报告书。
对社会福利性事业单位和特困企业开展的检测检验,应给予减免收费。
四、 检验单位要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完善检测检验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各项管 理规章制度。提高检测检验技术水平,确保检验质量,及时向被检单位出具检测报 告书,并对检测结果负责。其检测检验业务范围,必须获得资格审查认可,检验必 须在授权的范围内进行,不得擅自超范围检测检验。
五、 收费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收费资 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同时,要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三年,期满后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原 省物价局、财政厅、劳动局皖价费字[1993] 112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 [19951221号;省物价局皖价费字[19961121号省物价局、劳动局劳护字[1998]第 1307号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收费同时废止。
附:锅炉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收费标准
一、锅炉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序号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备注
一监督检验收费1•产品监检最低收费
(一)产品制造检验 不少于60元/台.
DW1(吨/时)元/台 %
1
2
4
6
D>10(吨/时)元/台 % . 7MW
(-)安装质量检验 折算成1吨/时,余热锅
DW1(吨/时)元/台170炉接受热面积每30平
1
2
4
6
D>10(吨/时)元/台 按安装工程费的2%定压力•下同 (三)修理•改造质量监督检验
DW1 (吨/时)元/台按修理•改造费的1. 5%
1
2
4
6
D>10(吨/时)元/台 %
运行状态检验时,由于炉内空间温
1蒸汽锅炉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