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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机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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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机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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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机制.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建立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机制
为构建和谐稳定平安南开提供坚实保障
南开区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于冠波
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 以非强制性和非对抗的方式化解社会矛盾主要方法。当前,社会正处 于转型期和社会矛盾高发期,社会矛盾纠纷呈现高发性和复杂性的特 征,并逐渐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构建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 可以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各种不稳定因素的发生,是新时期化解人民 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形式,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 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为减少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全国各 地都对大调解工作机制进行了有益探索。但由于没有前车可鉴,大调 解机制的某些概念和相关理论一直处于探讨和争论之中,而各地实践 也是五花八门,各行其是,仍存在不少问题。因此,如何建立并完善 大调解机制,更好地发挥大调解的社会综合治理功能以及维护社会稳 定作用,确保和谐稳定平安南开建设的长效发展和社会的长治久安, 是亟需我们深入探讨的一个重大课题。
—、"大调解"的概念
一般认为,大调解是指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党政综合 治理部门牵头协调,各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和自治组织相互配合、共 同参与,对社会矛盾进行协调处理的方式。其目的是将民间调解、行 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其他各种调解资源整合在一起,既充分发挥人民 调解的优势,又注重吸收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特长,及时、有效地 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节约纠纷解决的社会成本,维持社会的和 谐稳定。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在制度设置上是相互联系、互为 补充、协调一致的关系。
其中,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据法律、政策和 社会主义道德,对民间纠纷进行归劝和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 解决纠纷的群众自治活动。人民调解被誉为政法工作的第一道防线, 其特点在于“民间性、自治性”,此为人民调解区分其他调解的根本特征, 也是其生命力所在。人民调解的权威来自于群众对法律和道德的尊重, 来自于公平、公正、公信,不靠国家的强制力。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必 须遵循依法调解、平等自愿、不妨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三条原则,人 民调解委员会这种非公权力的居间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 具有合同性质的法律效力。
行政调解是在国家行政机关的主持下,在其行使的行政管理职权 范围内,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通过对争 议双方的说服劝导,使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的 活动。行政调解体现的是“权威性、公信力”的特点,由于其以政府部门 为依托,较易为纠纷当事人信服。因此,由政府出面调解的纠纷大都 能顺利解决。但是,行政调解属于行政行为,其达成的调解协议、作 出的处理决定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效力,行政调解处理权的实现最终要 依靠人民法院的认定、执行。并且,由于一些行政调解的性质、地位、 职责、权限尚无法律界定,行政调解的作用一直没有得到长足发挥, 其工作基础与实践经验相对薄弱。
司法调解又称法院调解、诉讼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 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权益争议平等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 讼活动。司法调解体现的是“国家强力保障、不告不理”的特征,分为庭 前调解与诉讼调解。庭前调解的性质与行政调解一样,诉讼调解因司 法权的参与,其形成的调解协议作为法院结案的一种方式,具有法定 效力。司法调解制度的设置,是国家强力保障公民私法自治权利的体 现,对节约司法资源、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种调解的性质、范围、效力虽 各有不同,但都是通过规劝疏导、说服教育等方式达到化解矛盾纠纷 的目的。然而,单一的调处模式和手段很难适应新形势下化解矛盾纠 纷的需要,通过“大调解”机制的运转,可以有效调动司法力量、行政力 量以及各种社会资源,各负其责、各尽其能、互相配合、协同作战, 形成多方面、多层次、多角度、立体化的矛盾纠纷化解处理格局,有 效化解更深层次的社会矛盾,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大调解保障大稳 定,大稳定促进大发展。
二、建立大调解机制是建设“和谐平安南开”有效而重要的途径
新形势下,随着社会结构剧烈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要维护 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稳定平安南开,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已成当务之 急,主要理由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大调解机制是顺应党和国家要求的有力举措。2005年, 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 专题研讨班上讲话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式方 法,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把人民调 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结合起来,依法及时合理处理群众反映的问 题”。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 会若干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