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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购销协议纠纷案例购销协议纠纷案件管辖地相关法律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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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购销协议纠纷案例购销协议纠纷案件管辖地相关法律要求.docx

上传人:书犹药也 2021/2/26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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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购销协议纠纷案例购销协议纠纷案件管辖地相关法律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怎样确定购销协议推行地问题的要求(1996-06-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审判,降低案件管辖权争议,依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要求,对确定购销协议推行地问题作以下要求:
  1、 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推行地点的,以约定的推行地点为协议推行地。
  当事人在协议中未明确约定推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协议推行地。
  协议中约定的货物抵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协议推行地。
  2、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推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推行中以书面方法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它方法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协议推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法变更原约定,或变更原协议而未包括推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协议的约定确定推行地。
  3、当事人在协议中对推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协议约定的推行地。
  和口头购销协议纠纷案件,均不依推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即应以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本院以前相关购销协议推行地的司法解释和本要求不一致的,以本要求为准。
  b、《协议法》
  第四百二十八条 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经济协议法》、《中国涉外经济协议法》、《中国技术协议法》同时废止。
  c、《民法通则》
  第二十四条 因协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协议推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协议的双方当事人能够在书面协议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协议推行地、协议签署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全部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能够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1、《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协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协议推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协议的双方当事人能够在书面协议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协议推行地、协议签署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协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该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二百四十一条 因协议纠纷或其它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假如协议在中国领域内签署或推行,或诉讼标的物在中国领域内,或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被告在中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能够由协议签署地、协议推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四十二条 涉外协议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能够用书面协议选择和争议有实际联络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有关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