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违法强拆起拆状范文违法强拆转眼变“误拆”,最高院帮你推定强拆主体!
众所周知,在违法强拆案件中,被征收人所面临的一大难题就是确定强拆行为实施的主体。强拆来袭时在毫无防备之下人身自由被控制,上门拆房的人员脑门上也没刻着字。过后找到征收项目标主导政府,政府往往会矢口否认强拆和其相关,或拿出“误拆”等说辞搪塞。那么,被征收人到底该怎样证实强拆主体呢?最高院对许水云案的历史性判决又将带给我们怎样的好消息呢?
我们来看最高院判决书的原文是怎么叙述这个问题的:
《征收和赔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和赔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和赔偿工作。第五条要求,房屋征收部门能够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担房屋征收和赔偿的详细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标。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和赔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负担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要求,被征收人在法定时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赔偿决定要求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施。
依据上述要求,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才含有依法强制拆除正当建筑的职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民事主体并无实施强制拆除她人正当房屋的权力。民事主体自行违法强制拆除她人正当房屋,涉嫌组成有意毁坏财物罪的,权利人能够依法请求公安机关推行对应职责;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要求,将相关材料移交公安、检察机关。因此,除非市、县级人民政府能举证证实房屋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相关民事主体违法强拆的,则应推定强制拆除系市、县级人民政府委托实施,人民法院能够认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为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主体,并应负担对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婺城区政府主张2021年9月26日改造工程指挥部委托婺城建筑企业对已达成赔偿安置协议的案外人的房屋进行拆除时,因操作不慎造成案涉房屋坍塌;婺城建筑企业于2021年3月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也作了类似陈说。婺城区政府据此否认强拆行为系由政府组织实施,认为造成案涉房屋损毁的是案外人婺城建筑企业,并主张本案系民事侵权赔偿纠纷,和婺城区政府无关,不属于行政争议。但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系在婺城区政府作为征收主体进行征收过程中发生的。案涉房屋被拆除前的2021年8月31日,婺城区政府即公布旧城改造房屋征收公告,将案涉房屋纳入征收范围。所以,对于房屋征收过程中发生的正当房屋被强制拆除行为,首先应推定系婺城区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并由其负担对应责任。本案即使有婺城建筑企业主动认可“误拆”,但改造工程指挥部工作人员给许水云发送的短信记载有”我是金华市婺城区二七新村区块改造工程指挥部工作人员、将对房子进行公证检验、如不配合将破门进行安全检验及公证”等内容,且许水云提供的有行政执法人员在拆除现场的现场照片及当地相关新闻报道等,均能证实2021年9月26日强制拆除系政府主导下进行,故婺城区政府主张强拆系民事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婺城建筑企业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其法律责任应由委托其拆除的改造工程指挥部负担;改造工程指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