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WPB5-2000)
(2005年5月30日16:56)
GWPB5-2000
(国家环境保护局2000-02-29批准,2000-07-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运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 325 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指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即: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式中:    P——油烟去除效率,%;
           c前——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3;
           Q前——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 m3/h;
           c后——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m3;
            Q后——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m3/ h;
4 标准限值
、中、小三级;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108J/h,。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参数见表1。
表1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
规   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基准灶头数
≥1,<3
≥3,<6
≥6
对应灶头总功率(108J/h)
, <
≥,<10
≥10
对应排气罩灶面
总投影面积(m2)
≥,<
≥,<
≥
,按表2的规定执行。
表2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
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最高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