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基数
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基数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是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 12 个月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 12 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1) 这里的“月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以货币形 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 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以及个人所得 税应当包含在内。
2) 实践中劳动者的工资一般有基本工资、应发工资、实发工资之分。经济补偿金通常 以应发工资为计算基数。
基本工资通常是指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设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资、津贴、补贴、 福利待遇等。
应发工资是指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获得的全部工资,包括了基本工 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
实发工资是指劳动者每月实际拿到的工资,通常会被扣减一些费用,比如,代扣代缴社 会保险费、所得税等,劳动者实际到手的金
额通常会比应发工资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基数,而不是以基本工资、实发工资为基数。
3)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l 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l 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l 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 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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