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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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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1997 年5月 30 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6 年1月 13 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 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电力设施, 是指发电、变电、电力线路、电力专用通信设施及辅助设施。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境内已经运行、正在建设的电力设施的保护。第四条省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市、县( 含县级市、区,下同)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林业、水利、交通、建设、公安、工商、土地管理等部门,按照自自的职责,配合电力管理部门做好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电力设施的保护, 实行预防主为、防治兼顾的方针; 遵循专业保护和社会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对于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电力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第七条发电、变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发电、变电场所内的发电、变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 (二)发电、变电场所外的各种电力专用管道(沟)、阀门井、水源(井)、泵站、冷却塔、冷水池、油库、煤场、燃料装卸设施,堤坝、灰坝(场)、水库、大坝、取(排)水口、引水隧洞及其渠道、调压井(塔)、厂房、尾水渠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辅助设施; (三)电力专用铁路、桥梁、道路、码头及其辅助设施; (四)风力发电场所的风机、铁塔、塔下电子箱、联网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第八条电力线路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及其基础、拉线及其基础、导线、接地装置、避雷装置、金具、绝缘子、爬梯、脚钉及其辅助设施; (二) 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分支箱、管道、隧道, 电缆桥、电缆井、电缆沟、盖板、人孔、排水、排风设施及其辅助设施; (三) 电力线路的变压器、电容器、断路器、刀闸、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架)、箱式变电站及其辅助设施; (四)电力线路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和巡(保)线站、巡线检修修专用道路、桥梁、船舶、防洪设施及其辅助设置。第九条电力专用通信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电力通信线路的电杆、拉线、导线、线担、隔电子、分线盒、分线箱、电缆、光缆、管道、人孔、手孔、天线、馈线、地线; (二)电力通信无线电台、微波站、机务站、增音站、线路巡房、卫星地面站及其辅助设施。第十条发电、变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陆地保护区, 为依法划拨、征用的发电、变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用地地域。火力发电设施水域保护区,为火力发电设施水工建筑周围 100 米的水域。水力发电设施水域保护区,为按装机容量确定的水工建筑周围一定距离范围的水域。具体距离为: 500 千瓦以下(不含 500 千瓦) 100 米; 500 - 25 万千瓦(不含 25 万千瓦) 200 米; 25 万千瓦以上 300 米。风力发电设施的保护区为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