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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陈潇睡不醒 2021/2/28 文件大小:4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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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汕市政委示[2011]4号 签发人:翁甲洪

关于颁布实施《汕头市出租屋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请示
市政府:
为切实加强对我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积极预防出租屋火灾隐患,努力遏制火灾事故,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公安消防局组织有关人员,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市公安局(附件2)、市住建局(附件3)、市安监局(附件4)等部门以及各区(县)流管办的意见。在收集各单位反映的意见建议后,我们主要采纳了市公安局和住建局的意见建议。但由于此次修订管理规定主要以消防安全工作为主要内容,因此对住建局所建议增加的关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出租屋租赁登记备案时,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房屋质量安全签订书。经鉴定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房屋,方可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经鉴定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房屋,不予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建议没有采纳;同时,在经征求各区(县)流管办的意见建议时,7个区(县)均表示没有意见建议。市流管办和市公安消防局共同起草了《汕头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附件1),拟以市政府名义颁布实施。
妥否,请审示。
附:1.《汕头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汕头市公安局治安科参考稿);
《汕头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

中共汕头市委政法委员会
2011年2月22日
主题词:实施 出租屋 消防安全 规定
中共汕头市委政法委员会 2011年2月22日
附件1
汕头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出租屋,是指除宾馆、旅店、招待所外供暂住人员租住的房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派出机构、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明确一名领导专门负责,领导开展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出租屋的特点,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指导各级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积极开展出租屋的消防安全工作。
公安派出所应当在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对出租屋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出租屋租赁登记备案时,应当要求其提供有效的消防手续。未能提供的,不予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公安(治安、户籍)、工商、税务、规划、住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做好出租屋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各级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落实各级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全面掌握辖区内出租屋的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情况,建立健全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档案。消防管理档案应详细记载出租屋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备案。
(二)组织开展出租屋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组织对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四)配合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对出租屋消防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和开展各项消防监督执法活动。
(五)配合当地公安机关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
(六)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向出租人及租住人员宣传消防的基本知识、灭火和逃生的基本技能以及出租屋消防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街道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履行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出租屋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出租屋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的应责令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应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镇、街道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派出机构、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摸查并掌握本辖区出租屋的消防安全情况,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广播电视、宣传栏等形式将出租人和承租人义务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派出机构应当定期统一组织、部署出租屋消防安全整治,镇、街道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和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在有关职能部门指导下,分期、分批对出租屋进行全面检查,镇、街道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和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工作人员对本辖区内的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