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吉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细则吉林省林业厅 2013 年 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统一我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技术标准, 规范调查范围、内容、程序、方法、深度和成果等技术要求,根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 GB/T 26424 - 2010 )、《森林资源术语》( GB/T 26423 - 2010 )、《林地分类》( LY/T 1812 )、《林业地图图式》( LY/T 1821-2009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2003 年4 月颁发, 林资发[ 2003 ] 61号)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国家林业局、财政部(林策发[2009]214 号)) ,结合本省实际情况, 对 2005 年版《吉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细则》进行重新修订, 制定本细则, 供各县(市、区、局) 进行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时使用。第二条调查任务与作用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是以森林经营管理单位或行政区域为调查总体, 为满足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开展林业区划规划、指导森林经营管理等需要而进行的森林资源调查。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主要任务是: 1 .查清森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与分布; 2 .客观反映调查区域自然、社会经济条件; 3 .综合分析与评价森林资源与经营管理现状; 4 .提出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与利用意见。其调查成果是建立或更新森林资源档案,制定森林采伐限额,进行林业工程规划设计和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也是制定区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指导和规范森林科学经营的重要依据,但不能作为林地、林木权属界定的依据。第三条调查范围与内容一、调查范围以森林经营管理单位为调查总体时, 应调查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所有土地; 以行政区域为调查总体时,一般只调查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非林地只做一般性调查记载。二、调查内容(一)调查基本内容 1. 核对调查范围的各级境界线,并在经营管理范围内进行或调整(复查)经营区划; 2. 调查各类林地面积及其权属; 3. 调查各类森林、林木蓄积; 4. 调查与森林资源有关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生态环境因素; 5. 调查森林经营条件、前期主要经营措施与经营成效; 6. 林业用地变化情况调查; 7. 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森林资源管理地理信息系统。(二)专项调查内容依据各地的森林资源特点、经营目标、调查目的,以及以往资源调查成果的可利用程度等情况,由调查会议研究确定专项调查内容以及专项调查的详细程度。 1 .森林生长量和消耗量调查; 2 .森林土壤调查; 3 .森林更新调查; 4 .森林病虫害调查; 3 5 .森林火灾调查; 6 .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 7 .生物量调查; 8 .湿地资源调查; 9 .荒漠化土地资源调查; 10 .森林景观资源调查; 11 .森林生态因子调查; 12 .森林多种效益计量与评价调查; 13 .林业经济与森林经营情况调查; 14 .提出森林经营、保护和利用建议; 15. 其它专项调查。第四条调查总体蓄积量控制及调查因子精度要求一、国有林业局、中东部山区和半山区县(市)以及三北地区森林覆盖率≥ 20% 的县(市、区) 必须进行抽样控制调查;三北地区森林覆盖率<20% 的县(市、区)采用抽样与标准带相结合的调查方法控制。二、调查总体蓄积量控制精度要求(可靠性 95 %) (一) 总体抽样控制精度根据调查总体地理位置及单位性质确定: 1 .国有林业局活立木总蓄积量精度要达到 95 %以上。 2 .中东部山区半山区县(市)活立木总蓄积量精度要达到 90 %以上。 3 .三北地区县(市)国有林业局活立木总蓄积量精度要达到 85 %以上。(二) 在抽样总体内, 采用机械抽样、分层抽样等抽样方法进行总体蓄积量抽样控制调查, 样地数量要满足抽样控制精度要求。(三) 样地实测采用每木检尺方法。根据样地样木测定的结果计算样地蓄积量, 并按相应的抽样理论公式计算总体蓄积量、蓄积量标准误和抽样精度。(四)当总体蓄积量抽样精度达不到规定的要求时,要重新计算样地数量,并布设、调查增加的样地,然后重新计算总体蓄积量、蓄积量标准误和抽样精度,直至总体蓄积量抽样精度达到规定的要求。(五) 将各小班蓄积量汇总计算的总体蓄积量与以总体抽样调查方法计算的总体蓄积量进行比较: 1. 当两者差值不超过±1 倍的标准误时,即认为由小班调查汇总的总体蓄积量符合精度要求,并以各小班汇总的蓄积量作为总体蓄积量。 2. 当两者差值超过±1 倍的标准误、但不超过±3 倍的标准误时, 应对差异进行检查分析, 找出影响小班蓄积量调查精度的因素,并根据影响因素对各小班蓄积量进行修正,直至两种总体蓄积量的差值在±1 倍的标准误范围以内。 3. 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