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城区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方法
一、执收单位。市财政局委托市城管局所属的市机动车道路停车收费管理中心作为机动车道路停车费执收单位进行机动车道路停车收费工作。停车收费人员统一穿着、佩戴印有“停车收费”字样的工作证》专用工作包、蓝色马夹或雨衣。
原收费单位市停车经营管理有限企业不再从事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经营性收费工作。
二、收费范围。依法划定并设置市机动车道路停车收费管理中心统一制作的停车公告牌的道路收费路段。
一类收费区域为:
二类收费区域为:除一类收费区域外的其它收费区域。
三、收费标准。市机动车道路停车收费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有关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及相关问题的批复》鄂价费规125号 同意的标准实施。详细收费标准以下:
二类收费区域:小型车停车收费标准为每泊位每小时2元。天天累计计时最高收费标准不超出8元;大型车停车按实际占用泊位数计时收费。
五、无偿要求。下列情形免收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费:
暂时停车15分钟以内的机动车;
正在实施任务的下列车辆:军车、武警部队车辆、制式警车和挂有标志的防汛车、运钞车等特种车辆;
省财政、物价部门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无偿停车范围。
六、收费用途。城市机动车道路停车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所收费用关键用于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停车公告排板的制作、停车收费管理经费、公共停车场建设等。
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进行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不得私自设置、撤销道路停车泊位或设置障碍妨碍机动车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停车。
八、驾驶员应该接收收费人员的引导。并根据物价部门要求的标准交纳停车费,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线,不得在道路停车泊位以外的道路范围停放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借道进出道路停车泊位时,不得妨碍其它车辆或行人通行。
九、市机动车道路停车收费管理中心的收费人员应该严格根据要求的标准收取停车费并出具正当收费票据。收费人员未穿着收费工作服、未佩戴收费《工作证》或未根据标准收费、未出具收费票据的驾驶员能够拒缴停车费并向市机动车道路停车收费管理中心举报投诉。
十、违反本通告要求的由城管、物价、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给予处理。
十一、原收费单位市停车经营管理有限企业已发放的咪表停车IC卡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3年内依然能够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