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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产权的归属效率与改革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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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产权的归属效率与改革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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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农村土地产权的归属、效率与改革方案
农村土地产权的归属、效率与改革方案0,农民还拥有部 分土地净收益,因此,农民还会继续耕种农田,但是,如果 r-t-f-hO,村委会就会增加h项目,直到r-t-f-h=O为止。 这就解释了为什么有些地区农民负担会越来越重的原因:村 委会在不断攫取农民的土地净收益。
若农民拥有土地的私有产权,村委会是否就不能攫取农 民的净收益了呢?答案是否定的,这就是税和租的区别。
无论土地的所有权归谁,只要农民拥有土地的私有产 权,农民就拥有了土地的收益权、使用权、转让权。土地的 转让权包括土地的出卖权、出租权和废弃权。如果农民自己 耕种土地,土地的收益扣除土地的各项投入还有剩余,这剩 余部分就是土地的地租,因为农民拥有土地的收益权,因此 地租归农民所有。如果农民将土地租给他人使用或耕种,就 会收取地租并归农民所有。如果政府开征税收,税赋负担将 完全的落入农民头上,而不论农民自己耕种土地还是租给他 用。假设政府的税收低于农民获得的地租,则农民将继续耕 种或拥有土地;若税收高于地租,则农民就会将土地弃荒, 不仅不会耕种,也不可能出租,若税收等于地租,则农民处 于耕种与弃荒的边界。
同理,如果政府税收低于地租,但是村委会拥有继续征
收其他土地费用的权力,那么村委会所征收的这些费用就相 当于向土地的征税,这些费用依然用承包费f和其他杂费h 表不,则总税费为t f h。
这些总税费将由拥有土地私有产权的农民负担。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无论土地的私有产权归 谁,各种税赋将完全由拥有土地剩余索取权的一方承担,而 不是由产权所有者承担。
这个结论是出乎我们预料的,但事实确实如此。无论农 民拥有土地的私有产权还是村委会拥有土地的私有产权,只 要农民拥有土地的剩余索取权,那么农民就将负担稅赋,如 果农民拥有完全的剩余索取权,那么农民将支付所有的税 赋,但是税赋的最髙支付率等于市场的地租率。由此而得出 如下推论:土地税赋支付者支付的最高税赋率等于市场地租 率。
三、模糊的使用权 土地承包中的违约行为
家庭承包制通过家庭与集体之间的土地承包合约而使 得农民拥有了土地的使用权。与人民公社时期的土地集体所 有制比较起来,今天的农村土地制度虽仍称作集体所有制, 但集体所有制的所有权与使用权被分割了,国家承认了农民 以家庭承包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这是农民在农村改革之后
获得的一项新的权利。关于这项权利,中央政府在各类文件 中及其制订的法律中都明确规定应给予保护。在第一轮的土 地承包合约中,中央文件明确指出,承包地的使用权归农民, 承包期限为15年。在第二轮的土地承包合约中,则规定承 包期限为30年。但是,在中国几乎所有的村庄,农民的土 地使用权并没有受到保护,并且受到各级"集体”的极大侵 犯和损害,各级集体或政府侵犯农民土地使用权的普遍手段 有:
任意行使村集体或乡政府的行政特权,强行单方改变承 包期限,撕毁承包合约。山西孝义市的土地承包合约普遍是 3 —5年调整一次,少数村甚至年年有调整。自1978年以来, 农民承包的土地已经平均调整次,至少有超过60的村庄和 60的农户经历过土地调整[2]。
缩小土地承包面积,随意扩大机动田,这是另外一种侵 权形式。据中央政策研究室和农业部的抽样调查,14625个 村庄中有98留有机动田,平均每村达,大大超过农业部5 的规定[3] o
强制性规定农民种植品种、播种面积、农产品销售数量 甚至指定销售部门。并对不执行规定的农民予以重罚,运用 政权的力量侵犯农民的经营自主权[4]。例如,湖北盐官地 区的一些乡镇,在蚕茧收购季节出动乡镇全体干部,“封
锁”乡镇范围内的所有路口,阻止农民把家里生产的蚕茧卖 到其他地方。在中原某乡,当地政府租用4部拖拉机强行将 一个村的56亩已经抽穗扬花的小麦犁掉,强迫农民改种烟。 1986年,这个乡强迫农民种葡萄,1990年为了接待上级参 观,这个乡又强迫农民沿乡公路100米搞麦田套种,1993年 强迫农民种'‘红富士”,1994年又强迫农民种柳桑,1996 年,小麦已经种上了,乡政府又强迫农民将公路两边的麦子 改成大蒜[5] o
任意剥夺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将农地改作他用。1998年, 在洛阳市辛店镇的一个村庄,政府出动警察强制征用该村庄 农用土地50亩作为县政府试验用地,导致农民与政府的激 烈冲突。自1993年以来,广东、河南、陕西等地发生多起 因土地征用问题引发的农民与政府的冲突事件。
还有一些村庄以家庭承包责任制下的'‘规模不经济”、 “土地分割零碎”、"狭小的土地与现代化生产不适应”等为 由,某些地方以集体名义开始搞“归大堆”、统一经营。个 别地方开始试办“合作农场”,实行责任田反租[6]。
对如此明目张胆的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