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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8号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1月 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 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
2017年12月20日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
服务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用械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网络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 售、提供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 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医疗 器械网络销售、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的监督管理,并组织 开展全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网络交易服务监测。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 务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 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遵守医疗器械法规、规章和 规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依法诚信经营,保证医疗器械质 量安全。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是指通过网络销售医疗 器械的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即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备 案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指在医疗 器械网络交易中仅提供网页空间、虚拟交易场所、交易规则、 交易撮合、电子订单等交易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开展 交易活动,不直接参与医疗器械销售的企业。
第五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 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保障医疗器 械网络销售数据和资料的真实、完整、可追溯。
第六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 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开展网络监测、抽样检验、现场检查等监督管理,按 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存储数据,提供信息查询、 数据提取等相关支持。
第二章医疗器械网络销售
第七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是依法取得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经营许可或者办理备案的医疗器械生产 经营企业。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许可或者备案的除外。
持有人通过网络销售其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受 持有人委托通过网络销售受托生产的医疗器械,不需要办理 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其销售条件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 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
持有人委托开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应当评估确认受 托方的合法资质、销售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能力,对 网络销售过程和质量控制进行指导和监督,对网络销售的医 疗器械质量负责。
第八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填写医疗
器械网络销售信息表,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 责人、网站名称、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名、网站域名、网站 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备案编号、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等 信息事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第九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通过自建 网站或者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开展医疗器械 网络销售活动。
通过自建网站开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依法 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并具备与其规模相 适应的办公场所以及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
第十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在其主页 面显著位置展示其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 证,产品页面应当展示该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 证。相关展示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其中,医疗器 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 案凭证的编号还应当以文本形式展示。相关信息发生变更 的,应当及时更新展示内容。
第十一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在网上发布的 医疗器械名称、型号、规格、结构及组成、适用范围、医疗
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注册人或者备案人信 息、生产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禁 忌症等信息,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第十二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记录医疗 器械销售信息,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后2年;无 有效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植入类医疗器械的销售 信息应当永久保存。相关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可追溯。
第十三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经营范围不 得超出其生产经营许可或者备案的范围。
医疗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