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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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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维护北京市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 提高企业综合管理水平, 推进本市建筑行业诚信体系的建设,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设部的通知要求, 结合北京市建筑市场的特点,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监督管理的适用范围包括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施工经营活动的本市所属企业、中央在京备案企业和外地来京施工企业(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市所属企业在境外和外埠的建筑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本办法的监管内容包括对企业在建筑施工领域内不良行为的监管和对企业资质条件的核查两部分,并通过引入记分机制, 把违规行为的累计积分和企业资质条件的达标情况相结合, 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监管机构及管辖第四条北京市建委政策法规处是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牵头部门, 市建委的资质管理、安全监督、质量监督、工程管理、招投标管理、市场监管和执法等各个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共同做好 2 监督管理工作。北京市交通、水利、通信、消防和供电等专业委办局的资质管理部门是各自行业的资质动态监管部门, 与市建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共同负责本专业工程领域内资质动态监督管理。第五条北京市各区县建委企业资质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区县建委的安全监督、质量监督、工程管理、招标管理、市场监管和执法等各个部门按属地原则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共同做好本区内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区两级建委按下列原则确定各自监管工作的管辖范围: (一) 各区县建委对资质隶属关系在本区县的企业进行监管; (二) 各区县建委对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中施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 (三) 市建委直接对市属各集团(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中央在京备案企业和外地来京施工企业进行监管, 也可以直接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 (四) 对于建设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馈的本市企业在境外和外埠工程项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可以由市建委直接监管,也可以由市建委指定有资质隶属关系的区县建委进行监管。第七条区县建委的监管意见涉及对企业处以资质降级、暂扣或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或处理的, 必须报市建委核定; 监管意见涉及对特级或一级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 3 业、公路交通设施工程综合系统工程不分等级分项专业承包企业处以资质降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处理的, 由市建委书面方式报建设部决定。第三章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第八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指各监管部门在一个考核周期内, 对企业存在《北京市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一) 所列的违法违规行为, 按照标准予以记分, 并按照本办法的监管程序和措施予以处理。考核周期为自然年一年,从每年 1月 1 日起至 12月 31 日止, 上一个考核周期届满,企业累计分数清零,重新记分。第九条市区两级建委各监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对管辖范围内企业和工程项目进行监管。各监管部门在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向企业出具《北京市建设工程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执法工单》(以下简称执法工单,见附件三)。第十条因信访、举报和投诉发现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相关监管部门应在法定时限内尽快查清事实, 对于违法违规事实属实的责任企业,应出具执法工单。第十一条上级机关指定调查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应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