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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条例》:必要之善抑或非必要之恶?-论文.p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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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4期 2014年8月政法论 gFaLunCong ,2014 【文章编号】1002---6274(2014)04-_027--08 《职务发明条例》:必要之善抑或非必要之恶? 王清(武汉大学知识产权高级研究中心,湖北武汉430072) 【内容摘要】制定《职务发明条例》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均不具备现实必要性。在借鉴国外立法例的时候,《职务发明条例草案》存在法律依据异质与借鉴过时国外立法例的瑕疵。颁行《职务发明条例》有可能导致过度的政府规制,以及导致企业商业秘密泄露、额外增加企业经营成本、引发“多任务委托一代理问题”和收入分配不公等其他问题。【关键词】《职务发明条例草案》职务发明奖励与报酬【中图分类号】DF523 【文献标识码】A 作为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的措施之一,国家知识产权局从2010 年底开始着手制订《职务发明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2年8月和11月两次通过官方网站对《职务发明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2年11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连同11个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颁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务发明人合法权益保护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实施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的主体内容基本上是草案11月征求意见稿的浓缩。2014年4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再次公开征求对《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的意见。值得一提的是,在对送审稿征求意见的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时公布了“主要问题论证及焦点问题”、“座谈会及调研报告”、“国内外立法政策及职务发明制度”等立法资料,其中,尤其值得称道的是2012年中国人民大学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主持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职务发明制度研究》报告的公布。除了便于公众深入了解草案内容并发表有的放矢意见的好处之外,此举对加强立法的民主性意义犹大,值得嘉许。自公开征求草案稿意见以来,国内各界及部分国外团体对制定《条例》及其《条例》草案内容的支持与质疑之声并存,也有许多单位和个人在支持制定《条例》的前提下,提出了诸多修订、完善建议。在研习《条例》草案条文和消化正反意见过程中,笔者不由自主地想到了一句英文谚语:Thecuremaybeworse thanthedisease(疗法可能糟于疾病本身),以致“制定《条例》是必要之善,还是非必要之恶”的问题始终萦绕在心。本文将不涉及《条例》具体条文的是非曲直,而是围绕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国外立法例的借鉴方法和《条例》颁行后的后果等三方面阐述我们的否定意见。制定还是不制定:这是个问题其实,从起草伊始到目前,制定《条例》的必要性问题始终是争论焦点之一。基于以下四个理由,我们认为,制定《条例》应三思而后行,否则,仓促立法将有违我国立法机关长期秉承的“谨慎立法”原则。(一)法律规制职务发明人的补偿问题乃世界性难题在国际层面,伴随l9世纪全球工业化的加速,对该问题的法律规制需求便已出现。国际社会为此曾进行过长期的讨论,却始终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共识, 比如,国际联盟(之后的联合国)成立之后便设立了两个委员会专门研究关于雇员发明的解决方案,并提交给各成员国。在20世纪30年代修订《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之时,外交会议的代表们也曾专门讨论过该问题,并草拟过一份在公约中新增关于职务发作者简介:王清(1965一),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