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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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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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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贵州省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加强对放射卫生技术 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关于印发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 2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医疗机构 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提供放射防护器材 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 的机构。
第三条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 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第四条省卫生厅负责我省辖区内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 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遵循区域规划、合理配置 原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申请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 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资格;
(二)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相应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工作场 所及工作条件;
(三) 能独立开展相应的技术服务工作;
(四) 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五) 有完善的质量管理控制体系。
第七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人员配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
应当有与其』请技术服务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技术和质量控 制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单位质量 管理体系文件。
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当掌握本专业业务,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 与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相一致。
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卫生部或省卫生厅核发的放射卫生技 术人员资格证明。
(二)具体条件。
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资质 的,放射卫生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 专业工作5年以上,是本单位职工且未在其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中任职。放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数不少于
3 人,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持有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资格证书 的人数不得少于2人。
申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资质的,放射卫生专业技术负责人应 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是本单 位职工且未在其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中任职。放射卫生专业技术 人员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数不少于2人,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5 人。
申请个人剂量监测资质的,放射卫生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 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是本单位职 工且未在其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中任职。放射卫生技术人员总数 不少于3人。
申请单位聘用退休人员作为本单位技术人员的,除提供任职 资格证书外,还应提供原单位退休证明文件和聘用合同;聘用未退休 人员作为本单位技术人员的,应提供原单位同意的证明文件、任职资 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申请单位聘用的技术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单位技术人员总数的 25%,被聘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技术服务机构任职。
第八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具备的仪器设备应当满足申报 项目检测工作的需要。不同检测项目应当配备的仪器设备见附件1。
除附件1中标注可以共享的仪器外,其他仪器设备必须为本单 位自有设备,共享仪器应提供共享合同。各类机构需要配备的仪器如 下:
(一) 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资质 的,应具备本规定附件1中所列80%以上重点检测项目的设备条件, 并具备开展放射治疗和核医学诊疗设备性能检测的条件。
(二) 申请放射诊疗场所防护检测和个人剂量监测资质的,需具 备附件
1中与申请资质所对应70%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九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实验室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 检测实验室具有良好的内务管理,整洁有序。检测仪器放 置合理,便于操作,并配有必要的防污染、防火、防盗、控制进入等 安全设备及相关措施;
(二) 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严格按照文件开展质量控制工作;
(三) 有参与实验室间检测能力验证活动的记录;
(四) 检测方法采用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的方法或标准。应有 检测方法细则、仪器操作规程、样品管理程序和数据处理规则等作业 指导文件.
(五[为检验样品建立唯一识别系统和状态标识。编制有关样品 采集、接收、流转、保存和安全处置的书面程序;
(六)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应当按照各自的要求,包含有足够的 信息,并且按照有关规定书写、更改、审核、签章、分发和保存。
第十条省卫生厅负责下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
(二) 放射卫生防护检测;
(三) 个人剂量监测。
第■一条申请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向地省卫生 厅提交以下材料:
(-)放射卫生技术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