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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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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修订

2015年10月,中欧竞争政策周
一、修订背景
• 《申报办法》于2009年11月公布,2010年1月施行,至今已超过5年。

• 在此前后,根据工作需要公布了一系列跟申报有关的法律文件:
1、《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2014年2月公布
施行。
2、《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2009年1月公布施行,2014年6
月修订。
3、《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申报的指导意见(试行)》,2014年4月
公布施行。
4、《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资料的指导意见》,2009年 1月公布施行。
5、《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2009年1月公布施行,2012年7月
修订。
6、《关于规范经营者集中案件申报名称的指导意见》,2015年2月公布
施行。
二、修订思路
•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总结既往经验,并
借鉴欧美成熟做法:
1、尽可能全面地回答企业在申报时遇到的常
见问题。
2、尽可能全面地反映我们在集中申报中积累
的经验和取得的进步。
三、修订重点(一):明确了控制
权的判断思路
• 《修订稿》第5、6条:经营者对其他经营者拥有控制权,既可以是积
极权利,也可以是消极权利;既可以单独拥有,也可以共同拥有。

• 《修订稿》第7条:通常情况下,经营者在以下方面之一拥有消极权
利,即可能拥有控制权:
(一)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营者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经营者的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提名和任免等;
(二)财务预算;
(三)经营计划;
(四)重大投资;
(五)其它可能影响经营者经营策略的权利。例如,在技术占有重
要地位的行业,对于研发计划的消极权利也构成控制权。
三、修订重点(一):明确了控制
权的判断思路
• 《修订稿》第13条:经营者通过交易仅取得保护性权利,
一般情况下不认为其取得控制权。
(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
(四)中止、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五)与股东或股东的关联公司签订合同等。
三、修订重点(一):明确了控制
权的判断思路
• 《修订稿》第8条:判断经营者是否通过交易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通常考虑但不限
于下列因素:
(一)集中协议和其他经营者的章程等法律文件;
(二)交易的目的和未来的计划;
(三)交易前后其他经营者的股权结构及其变化;
(四)其他经营者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及其表决机制,以及其历史出席率和表决情况等;
(五)其他经营者董事会、监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的组成及其表决事项、表决机制,以及历史
表决情况等;
(六)其他经营者股东、董事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委托行使投票权、一致行动人等;
(七)该经营者或其他方持有的其他经营者的潜在表决权,如可转换公司债券、可执行认股权
证等;
(八)该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是否存在重大商业关系、合作协议等。
通常依据前款第一项即可判断经营者是否取得了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法律上的控制
权”)。如果仅从前款第一项无法判断,但综合前款各项判断该经营者获得了其他经营者事实上
的控制权,也属于经营者集中所指的控制权取得。
经营者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既可以直接取得,也可以通过其已控制的经营者间接取
得。
三、修订重点(一):明确了控制
权的判断思路
• 《修订稿》第9条:经营者通过收购股权、资产,或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对其
他经营者从没有控制权到新取得控制权,或者从拥有共同控制权变为拥有单
独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控制权取得,该交易属于经营者集中。

• 《修订稿》第10条 以下交易未构成控制权取得,不属于经营者集中:
(一)经营者通过交易,从消极的单独控制权取得了积极的单独控制权的;
(二)经营者通过交易,从事实上的控制权取得了法律上的控制权,且交易
没有导致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控制权变化的;
(三)经营者通过交易,从间接控制权取得了直接控制权,且交易没有导致
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控制权变化的;
(四)交易虽然导致共同控制权人的持股比例或权益发生变化,但共同控制
权人没有发生变化的;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