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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出口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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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出口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XX银行出口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出口信用证业务管理,根据我国法律法 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 管理局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口信用证业务包括出口来证的审 查与通知、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审核与处理、寄单索汇与收汇、 转让信用证等相关的业务及其流程与环节。出口信用证项下 融资业务管理办法另行规定。本办法不适用于备用信用证业 务的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境内分支机构办理出口信用 证业务。经批准开办国际结算业务的我行分支机构均可办理 出口信用证业务。为防止系统外经营,业务审查审批项必须 经过CM2002贸易融资子系统处理,业务操作必须在国际结 算业务处理系统中进行。
第四条各行在业务操作流程中的岗位设置及工作职责 分工按照总行下发《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中有 关贸易融资业务的规定执行。其中产品经理职责除按照《法 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中的职责分工外,还应按照 《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产品经理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履 行职责。
第二章出口来证审查与通知
第五条 收到开证行开来的出口信用证(包括修改书、保 兑书、偿付书和授权书等)后,应首先通过核对印鉴或密押 等方式确认信用证的真实性,并审查来证内容,及时准确地 通知到受益人。如无法及时准确地将来证通知到受益人,应 立即告知开证行。
第六条来证无印押或印押不符的,应立即查询开证行进 行核实。对于大额信开(MAIL)来证,应联系开证行以加押 电传(TELEX ).加押电子邮件(EMAIL)或SWIFT方式证实。 对于非代理行的来证,应通过适当和有效方式核对印押,确 保信用证的真实性。对于无法确认信用证真实性的,应及时 告知受益人(具体操作参看第十条)。
第七条 来证未列明(SWIFT MT700/710/72 0除外)适用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或其中内容不清楚、不 完整或我行无法接受的,应及时致电开证行查询,并要求对 方证实、补充或修改。
来证未注明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或含有不利于 受益人的条款,可提请受益人注意并建议其洽开证申请人修 改有关条款。对于来证中含有不符合我国强制性法规或带有 歧视性条款的,要立即告知开证行修改,如对方拒绝修改, 我行保留不做通知的权利。
第八条开证行或受益人要求我行对来证加具保兑的,按
处理业务时以国际商会出版的信用证规定适用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为准。
《中国XX银行信用证保兑业务管理办法》办理。
第九条 来证指定我行为承付行(HONOR ),或要求我行承 担其他责任和义务的,要在代理行额度内谨慎办理。如不接 受,应立即电告开证行表明我行不接受此类条款。
第十条对于印押尚未核实的来证,可先将副本信用证提 交客户,并注明“印押未符待证实”,待核实信用证真实性 后再将加盖通知章的正本信用证通知受益人。
第十一条对于来证规定的受益人地址不在接证行所在 城市的,若来证是以SWIFT方式收到的,接证行应及时以 SWIFT (MT799 )的形式通知总行进行转发;若来证是以电传 或信函方式开立的,则接证行应以快邮方式转往受益人所在 地的我行分支机构,所产生的邮寄费用由寄件行承担。
第十二条 对于开证行先以简电方式开来信用证的,我行 在通知受益人时必须在简电信用证正本上加注“简电通知, 详情见全电”字样。
第十三条 对于信用证修改的通知按照信用证通知的操 作方式处理。若信用证修改涉及变更受益人名称的,须待原 受益人将信用证正本及其项下全套正本修改件退交我行后, 方可办理将原信用证通知新受益人的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开证行要求撤销信用证,如我行未办理该证项 下融资业务,且受益人以书面方式明确同意的,待受益人将正 本信用证及其项下的有关正本附件、修改书等全套资料退还我 行后,可以接受开证行的撤证要求。否则应立即告知开证行并 明确表示拒绝接受。
受益人要求撤销信用证,在我行未办理该证项下融资业 务的前提下,待受益人将正本信用证及其项下的有关正本附 件、修改书等全套资料退还我行,并经开证行确认同意后才 能予以撤销。否则应立即告知受益人并明确表示拒绝接受。
如我行已办理信用证项下融资业务,无论任何一方提出 撤证要求,须待收回我行融资本息后,方能办理撤证手续。
对他行通知的信用证,我行不受理撤证申请,建议客户 到通知行办理撤证。
第十五条 收到要求我行作为第一通知行的信用证,按照 本章要求核实信用证真实性后以最快捷方式通知第二通知 行或受益人。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通知费及邮电费由被通 知方承担。
第十六条收到要求我行作为第二通知行或他行转寄来 的信用证,按照本章要求核实通知书的真实性后以最快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