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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契税政策介绍契税政策介绍一、历史沿革一、历史沿革起源于东晋时期的起源于东晋时期的““估税估税”” 1940 1940 年国民政府年国民政府《《契税暂行条例契税暂行条例》》 1950 1950 年政务院发布年政务院发布《《契税暂行条例契税暂行条例》》 1997 1997 年国务院重新制定发布年国务院重新制定发布《《中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二、基本规定二、基本规定(一)纳税义务人(一)纳税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 规定, 在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在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承受承受的单位和个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土地房屋权属: 土地房屋权属: 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权。承受: 承受: 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二)征收范围(二)征收范围 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 (出售、赠与和交换)。土地使用权转让(出售、赠与和交换)。 3. (买卖、赠与和交换)。房屋所有权转让(买卖、赠与和交换)。 4. 4. 视同转让行为: 视同转让行为: 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投资( ( 入股入股) ) ;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偿债务;土;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偿债务;土地房屋权属奖励。地房屋权属奖励。二、基本规定二、基本规定二、基本规定二、基本规定(三)计税依据(三)计税依据买卖: 买卖: 计税依据为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 计税依据为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益。赠与: 赠与: 参照市场价格的核定价格。参照市场价格的核定价格。交换: 交换: 所交换的土地房屋价格的差额。所交换的土地房屋价格的差额。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 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 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二、基本规定二、基本规定(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10 10日日内内,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核定的期限内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缴纳税款。二、基本规定二、基本规定(五)税率(五)税率全国标准: 全国标准: 3%-5% 3%-5% 的幅度比例税率。的幅度比例税率。重庆标准: 重庆标准: 3% 3% 。。(六)纳税地点(六)纳税地点所转移的土地房屋所转移的土地房屋所在地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二、基本规定二、基本规定(七)先税后证的规定(七)先税后证的规定契税纳税人到土地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契税纳税人到土地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时,应按规定办理契税申报手权属登记手续时,应按规定办理契税申报手续。续。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即屋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即““先税后证先税后证””。。三、主要免税规定三、主要免税规定(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减免税)。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减免税)。(二)因(二)因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灭失灭失住房住房而重新购买住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 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三、主要免税规定三、主要免税规定(三)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三)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的,免征契税。(四)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企业(四)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企业公司制改造、企业合并分立、破产注销、行公司制改造、企业合并分立、破产注销、行政划转以及同一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