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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免责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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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不可抗力免责条款

  ——从一起租赁纠纷案说起
  2021-01-09 15:42:26 | :中国法院网 | 蒋兴平
  [案情]
  2021年4月19日,原告成全部铁路西昌经济技术开发有限责任企业和被告汉源宏成砂石分选有限企业签署一份《租赁协议》,约定被告租用原告挖掘机一台,装载机两台,租赁期限自2021年9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被告在租赁期间共需支付原告租赁费145万元,其中第一年支付25万元,其他四年各支付30万元。协议签署后,原告于同年9月16日将上述租赁物交付被告。被告从2021年8月31日起至2021年8月14日止,分五次共支付原告租赁费55万元。自租赁协议生效以来至2021年2月底,被告还有45万元租金未支付原告。
  被告对原告诉称的案件事实并无异议,认可自己未按协议要求足额给付租金,但以协议推行期间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做为应该减免租金的抗辩理由。其辩称:协议推行期间,被告生产区域内发生了连续时间达数月的大规模移民聚集事件,致使其不能进行正常的沙石生产,所租用原告的设备并未正常投入使用,该事件对于被告而言确属不可抗力,应该根据协议法的要求减免租金。并提供了省政府及当地政府公布的相关通告,证实该群体事件的发生。经审理查明,被告所在地当初确实发生了各类媒体称之为“瀑布沟事件”大规模群体性聚集事件,部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在不一样程度上受到了影响,有的甚至停产数月。
  [争议]
  本案原被告双方对案件事实本身并无争议,问题出在对“瀑布沟事件”性质的认识上。被告认为,该事件对被告来说是不可预见也不能避免的,属于不可抗力,应适用协议法的相关免责条款,减免租金。原告认为,“瀑布沟事件”和本案无关,不属于协议法要求的不可抗力事件,被告应足额给付租金。一样的事实,因为对法律条文的认识不一样,造成双方看法针锋相对,对案件处理结果的预期南辕北辙。
  “瀑布沟事件”能否成为被告方免去协议要求义务的抗辩理由?即怎样正确定识和了解协议法要求的不可抗力事件的真正含义无疑是本案的焦点。
  [评析]
  笔者认为,两种看法的剧烈碰撞除了角色对立、利益冲突的原因外,更在于被告对“金钱债务通常不适用”这一公理缺乏基础认识,以至对《协议法》要求的不可抗力事件免责条款在适用上的断章取义,对租赁协议中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认识错位。
  中国《协议法》第171条要求 :因不可抗力不能推行协议的,依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去责任。同时还要求: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由法律的要求我们不难看出,免去不推行协议的责任应该具有两项条件:一是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二是不能推行协议是因为该事件的发生,且二者互为因果缺一不可。诚然,“瀑布沟事件”对本案被告来说确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也难以克服,从这个角度上讲,称之为“不可抗力事件”并不为过。但这绝不意味着只要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就能够当然地免去或部分免去不推行协议的责任。要免去不推行协议的责任还必需同时具有一个法定的基础条件——不能推行协议,即,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必需和不能推行协议存在必定且直接的因果关系,仅有不可抗力事件是不足以产生免责后果的。
  详细而言,“瀑布沟事件”确实影响了被告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但和本案协议的推行并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