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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还是许可 哪些应用权限最好严禁.docx

上传人:读书百遍 2021/3/6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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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严禁还是许可 哪些应用权限最好严禁

  笔者认为,立法中应明确要求,侵权产品使用者并无须须负担停止使用侵权产品的责任;只有在侵权产品使用者主观上是恶意时,权利人才能要求其负担停止使用侵权产品的责任。本文对是否停止使用这两种情况下,专利侵权产品使用者是否负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及赔偿的数额提出了提议。
  司法的困境
  某污水处理厂甲未经专利权人乙许可私自使用侵犯乙专利权的污水处理设备。现乙起诉甲,要求其停止使用该污水处理设备。对该诉讼请求,法院应否支持?
  依据《中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要求,创造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要求的以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全部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标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使用其专利方法和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根据该专利方法直接取得的产品。所以,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标使用专利产品或依专利方法直接取得的产品,均为侵权行为,应负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不过,侵权产品使用者负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有时会造成使用者的重大损失,甚至损害公共利益。如本案中,假如要求甲停止使用侵权产品,既会对甲的经济利益造成损失,又会使应该处理的污水无法处理,最终污染环境。
  这类案件不是孤立的。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的珠海市晶艺玻璃工程有限企业诉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企业、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企业侵犯专利纠纷案。法院认为,被告深圳机场为经营性质的企业,其候机楼为经营场所,所以其使用专利产品的性质为商业使用。被告深圳机场以经营为目标使用侵权产品,组成侵权。法律要求应该停止使用,但考虑深圳机场的特殊性,停止使用不符合实际,所以责令被告深圳机场向原告支付合理的使用费。该案没有判令深圳机场停止使用侵权产品,但该判决没有说明这么判决的法律依据。没有明确说明判决理由的原因,恐怕不是法官认为不值一提,因此无意中忽略了,而是法官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不得不有意回避之。
  显然,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法院处于两难境地。如支持专利权人的主张,会造成财产的重大损失,甚至损害公共利益:如支持侵权产品使用者的主张,不判令使用者负担停止使用的侵权责任,却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
  侵权行为和停止秦群责任的关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要求,公民、法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觉权,创造权和其它科技结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要求,侵权成立后,停止侵权似为侵权人负担责任的应有之义。其实不然,不论国际条约、外国司法判例,还是中国的司法政策,全部有例外情况的存在。
  TRIPs协议的要求
  TR JPs第四十四条第1款要求,司法当局应有权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尤其有权在海关一旦放行以后,立刻严禁含有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口商品在该当局管辖范围内进入商业渠道。对于当事人在已知,或有充足理由应知经营相关商品会造成侵犯知识产权之前即已取得或已预购的该商品,组员无义务授予司法当局上述权力。从TRIPs该项要求可知,对当事人善意取得侵权产品的情形,各组员国并无义务在其法律中要求当事人必需负担停止侵权的责任。
  美国司法中的衡平标准
  依据美国传统衡平法的原理,权利人欲请求法院颁布永久禁令,必需符合“四要素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