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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违规行为 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docx

上传人:读书百遍 2021/3/6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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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什么是违规行为 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措施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和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该认定为考试违纪:
  携带要求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未在要求的座位参与考试的;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在考场或教育考试机构严禁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私自离开考场的;
  将试卷、答卷、初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用要求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要求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它方法在答卷上标识信息的;
  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还未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反考试公平、公正标准,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该认定为考试作弊:
  携带和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存放有和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与考试的;
  剽窃或帮助她人剽窃试题答案或和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抢夺、窃取她人试卷、答卷或胁迫她人为自己剽窃提供方便的;
  携带含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效的设备的;
  由她人冒名替代参与考试的;
  有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在答卷上填写和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传、接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初稿纸的;
  其它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或试图取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在考试结束后发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该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经过伪造证件、证实、档案及其它材料取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考试工作人员帮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其它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它人员应该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
  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有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推行管理职责;
  威胁、欺侮、诽谤、诬陷或以其它方法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它考生正当权益的行为;
  有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其它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标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与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视情节轻重,同时给暂停参与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尤其严重的,能够同时给暂停参与多种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