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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 24 号《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家用
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2002 年 7 月 24 日)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家用视听
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已经 2002 年 3 月 27 日国家质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 2002 年 6 月 27 日信息产业
部第 10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0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
信 息 产 业 部 部 长
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视听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
列入本规定《实施三包的家用视听商品目录》(见附件
的家用视盘机、音频功率放大器和扬声器系统 (音箱)
简称家用视听商品 )。

1)
(以下
电视机、家用录象机、 摄象机、收录机三包责任适用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三条 家用视听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本规定是家用视听商品实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要求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 销售者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 ;
(二)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
(三)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的家用视听商品质量 ;
(四)销售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开箱检验, 正确调试, 当面向消费者交验家用视听商
品;
介绍产品的基本性能, 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
提供三包凭证、 有效发货票、 产品使用说明书; 三包
凭证应当按本规定《家用视听商品三包凭证》(见附件 2)
的要求,准确完整地填写,并加盖销售者印章;有效发货票
应当注明产品商标及型号、销售日期、销售者印章、金额等
内容 ;
(五)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不符合使用说
明书等明示的性能及功能的,或者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家用视
听商品 ;
(六)在三包有效期内,家用视听商品出现故障,销售
者应当根据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 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 (七)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 修理者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修理者应当具有维修资质证书,维修人员应当具有执业资格,持证上岗;
(二)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和三包有效期外的收费修理业务;
(三)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应使用新的、符合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要求的零配件;
(四)认真、如实、完整地填写维修记录,记录修理前故障情况、故障处理情况和修理后的质量状况;
(五)向消费者当面试机、交验修理好的家用视听商品和维修记录;
(六)保持常用维修配件的储备量,确保维修工作及时进行,避免因零配件缺少而延误维修时间;
(七)按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协议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
(八)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九)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十)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 生产者(供货者和进口者视同生产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出厂销售的家用视听商品应随机携带该型号的产
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和三包凭证;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按国
家标准 《消费品使用说明书总则》的规定编写;
三包凭证应当符合《家用视听商品三包凭证》的要求;
(二)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具有维修资质的修理单
位负责三包有效期的修理,并在随家用视听商品携带的三包
凭证上提供修理者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修理者
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消费
者;
(三)向修理者提供合格的、足够的维修配件,满足维修的需求;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