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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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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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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J140 -9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1 年 8 月 1 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 1986 〕 2630 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
究所会同有关设计、公安部门和生产厂等单位组成规范编制组共同编制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 “预防为主,防消
结合 ”的消防工作方针,对工业与民用建筑灭火器的配置现状作了较广泛的调查研
究;总结了国内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吸收了对卤代烷、干粉、二氧化碳、泡沫等各
类灭火器的灭火级别进行验证灭火试验的成果;参考了美、英和澳大利亚等国的有
关标准规范资料;并征求了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一些部、委所属设计、科研、
院校、公安消防以及使用单位的意见;经多次讨论修改,最后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
稿。
本规范共分六章和六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
级和灭火器的灭火级别、灭火器的选择、灭火器的配置、灭火器的设置、灭火器配
置设计计算等。
鉴于本规范是初次制定,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
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积累有关资料和数据,连同对本规范的意见和建议寄交公
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地址:上海市中山南二路
601 号,邮政编码
200032 ),
以供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1990 年 10 月 6 日
第一章 总则
1. 0.1 条 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 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贮存***、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库)房,以及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
1. 0.3 条 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
1. 0.4 条 工业与民用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2. 0.1 条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补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
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2. 0.2 条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
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
缓慢的场所。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 2. 0.3 条 火灾种类应根据物质及其燃烧特性划分为以下几类:
一、 A 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燃烧的火灾;
二、 B 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甲醇、***、***
等燃烧的火灾;
三、 C 类火灾: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丙烷、乙炔、氢气等燃烧
的火灾;
四、 D 类火灾: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
灾;
五、带电火灾 :指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
2. 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