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ⅩⅩ县农村信用社个人汽车按揭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Ⅹ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以下简称我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发展,防范汽车贷款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汽车贷款管理办法》、《Ⅹ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汽车管理办法》及《Ⅹ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汽车按揭贷款是指我社向个人客户发放的用于在特约经销商处购买汽车的人民币贷款。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按揭贷款为间客式贷款,即客户在与我社签订《个人汽车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的特约经销商处购车, 并通过特约经销商向我社申请汽车贷款的运作模式。特约经销商与我社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后, 个人汽车按揭贷款业务原则上只能在该经办机构办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贷款人是指联社授权可以开办汽车按揭贷款业务的信用社(营业部)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第四条汽车按揭贷款只能用于购买由我社确认的、-2- 已与我社签订了《个人汽车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的经销商经销的汽车。不得发放异地贷款。第二章贷款对象、经销商准入及条件第五条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自然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 18 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 60 周岁; (二) 持有本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 有固定的住所; (三) 具有稳定的职业、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 (四) 资信良好。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最近一年内无 3次(含) 以上逾期且未有连续 2 个月以上拖欠还款记录; 未发现信用卡恶意透支等不良行为; (五) 借款人除以所购车辆向我社抵押担保外, 还愿意并能够提供我社认可的其它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 保证人愿意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六) 财产共有人应认可其有关借款及担保行为, 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七) 贷款用于购买商用车的, 须取得合法经营许可证明或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证明(营运协议); (八) 抵押车辆须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正式牌照并进行抵押登记; -3- (九)我社要求的其它条件。第六条合作汽车经销商由联社根据汽车经销商的资质等级、资金实力、经营状况、市场占有率等综合情况,选择确认合作关系并签订《个人汽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承担担保责任的汽车经销商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年检证明; (二)具有汽车生产商出具的代理销售汽车证明; (三) 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代为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 (四) 具有健全、完善的内部个人汽车贷款管理体系和汽车登记、上牌、抵押的操作流程; (五) 经销商、经销商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约行为或不良信用记录; (六)在经办机构留存的保证金比例不低于担保额的 5%; (七)担保余额在保证额度内。第七条经销商准入的审批。经销商的准入经信贷人员调查后, 由公司银行部门审查、审批。总行合规风险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经销商担保能力的审查, 严禁经销商超担保能力担保,对经销商的授信严格按照我社授信业务流程办理。第三章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第八条汽车消费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购车价款的-4- 70 %,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 以存单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 借款人应自筹不低于购车款 90 %的首期付款,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 90% ; (二) 以指定经销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自筹不低于购车款 30% 的首期付款,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 70 %。(三) 以借款人不动产抵押申请贷款的, 借款人应自筹不低于购车款 30% 的首期付款,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 70 %。(四)以第三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除指定经销商、担保公司外) ,借款人应自筹不低于购车款 50% 的首期付款, 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 50 %。第九条自用车贷款期限一般为 3 年;对经营用车,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2年, 且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年龄相加之和不得超过 60 周岁。第十条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 10% — 30% 范围内确定。贷款期限在 1 年以内的,在贷款期内,若遇法定利率调整,按合同利率计息,不再调整利率;贷款期限在 1 年以上的,若遇法定利率调整, 于次年 1月1 日起,执行新的利率。第四章贷款的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信用社(营业部)信贷人员负责对汽车经-5- 销商的资信进行调查,汽车经销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在市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专门从事汽车经销的企业,《营业执照》经过最新年检,《法人代码证》合法有效; (二) 经营合法, 具有国家有关机关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