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民事申诉状范文 民事申诉状范文简短
民事申诉状范文篇一
申诉人: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柳故乡某村第一村民小组。住所地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柳故乡某村。
诉讼代表人:邓1,该组组长。电话:
申诉人: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柳故乡某村第二村民小组。住所地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柳故乡某村。
诉讼代表人:邓2,该组组长。电话:
被申诉人:HN有限企业,住所地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某街道几号。
法定代表人:Y某,该企业实施董事。
案由:申诉人不服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月?日作出桂11民终x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请求撤销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桂11民终x号民事判决书,重新审理此案;
2、请求改判被申诉人违反2021年12月2日所签署协议的违约行为。
3、本案一二审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负担
事实和理由:
一审和二审法院数次在协议效力和土地权属之间游离徘徊,没有定性;却又以土地权属有没有作为判决依据,且以“有损国家利益和她人利益”作为协议无效的认定。其实,协议是否有效和土地是否争议无关;“处分行为”有没有并不影响“处分协议”的效力;协议相对方没有存在土地权属争议,也不是土地权属争议的主体;协议相对方不能以有没有权属证作为违约的抗辩理由;土地权属争议不是本案处理范围。
一、 二审法院适使用方法律错误
1、本案是协议是否有效的认定和判决,不能超越审理范围对土地权属进行认定,也不能以土地权属作为证据对案件进行考量。是否含有土地权属,不是认定协议是否有效的关键。有土地权属,则属于有权处分;若没有土地权属,则属于无权处分。在尚且无法确定有权处分之前,即使以无权处分认定,也不能够就认定“有损国家利益和她人利益”。
协议尊重当事人意思自由,就表现在协议当事人处分权的有没有,不影响协议的效力。必需要确定无权处分行为的协议的效力,因为其是法律精灵。协议法第51条是中国立法首次要求无权处分问题:无权处分,即没有处分权而处分她人财产,其类型能够包含出卖她人之物、出租她人之物、以她人财产设定抵押或其它权利负担、共有些人未经其它共有些人同意而处分共有财产等。在无权处分场所,当然应该保护真正的权利人的利益,这是社会经济秩序的一个根基。不过,在保护财产关系静态安全的同时,也出现了怎样对待财产关系的动态安全,即交易安全的问题。在当代社会,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已不再单纯地奉行“全部权高于一切”的法则,而将保护交易安全作为一项很主要的法律价值来追求。1994年国际私法统一协会制订的《国际商事协议通则》第3•3条第2款要求:“协议签订时一方当事人无权处理和该协议相关联之财产的事实本身不影响协议的效力。”《欧洲协议法标准》第4:102条要求:“仅仅因为协议成立时所负债务的推行不能或因为一方当事人无权处分协议关涉的财产,协议并不无效。”从这些模范法来看,协议当事人对于作为协议标的物的财产无处分权,并不影响协议的效力。在《买卖协议解释》实施之前的司法政策曾普遍认定这类协议无效。但《买卖协议解释》第3条第1款要求,首次明确了无权处分协议的效力仍为有效,从而对该《协议法》未予明确的空白提供了法律依据。
2、二审法院以:“故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违约,并请求判令被上诉人停止施工,因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其对涉案土地含有权利,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采取的是引用土地全部权的法律作为判决;一审法院一样以被告有土地权属证,原告没有土地权属证实,以“本院认为,全部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受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引用的是全部权的法律条文;一审“被告在此段建设FD场,没有证据显示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土地权属。原告主张被告侵害了其土地权属建设FD场,但未能向本院提供该土地权属的证据。” ,全部是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审判的法律依据。
3、一审法院认定:收条“该内容包括到土地使用权权属,原告没有提供证实该证实该土地属其全部的情况下,和被告形成该内容,有损国家利益和她人利益的情形,是无效的约定。所以,该收据不属于用地协议。”。一审法院以协议无效作为认定的法律依据。然而,在未审理,也没有另案审理的前提之下,没有中止审理,却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没有任何证据给予证实之下就认定“有损国家利益和她人利益”?作为协议无效的认定是错误的。
4、没有查明或以另案判决谁含有权属为依据,不是审理本案协议是否有效的依据。在未确定权属时,或权属不属于违约方的时候,被上诉人不是国营TT林场的主体,不是占用土地的权属全部人,无权谈论山场土地权属问题。法院应该审理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而不是土地权属的问题。既然二审法院认定:“包括土地权属问题不是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