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劳动纠纷案例】职工未婚先孕公司能否解约?
时间:2010-05-29| 来源:中顾法律网
肖某于2009年6月应聘到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前台招待。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可是肖某进入公司不到一年,与同居男友未婚先孕。在公司章程中明文规定了女职工未婚先孕属于严重的违纪行为,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该公司欲与肖某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肖某来到司法所要求法律帮助。
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对肖某说:根据《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作,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因此在公司章程中关于女职工未婚先孕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与法律规定相违背是无效条款。因此,公司无权与肖某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