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奖金
篇一: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工人先锋号评选措施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措施
公布日期:2021-04-07浏览次数:586 字号:[ 大 中 小 ]
总工发〔2021〕77号
2021年11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发挥表彰奖励工作的激励作用,依据《中国工会法》、《中国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是中华全国总工会设置的授予优秀集体、优秀职员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理论和“三个代表”主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落实科学发展观,充足发挥优秀集体和模范人物的楷模示范导向作用,激励广大职员发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为推进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友好、实现全方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当代化的宏伟目标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二章 荣誉称号的授予
第四条 全的非跨地域的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及其它组织和驻外机构,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授予中国籍职员,全国工人先锋号授予上述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及其它组织和驻外机构所属的部门或单位。上述荣誉称号标准上不反复授予。
第五条 取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和全国工人先锋号集体的基础条件是:认真实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方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团结有力;节能减排,重视保护生态环境;科技进步,不停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健全;尊重劳动,保障职员正当权益,劳动关系友好稳定;老实守信,自觉推行社会责任,经济、社会效益居当地区或本行业领先水平。
第六条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取得者标准上从省 部 级劳动模范中产生,其基础条件是:信念坚定、立场鲜明,胸怀大局、纪律严明,道德高尚、作风务实,学习努力、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第七条 评选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要面
向基层、面向一线职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标准,严格推荐评选审批程序,接收群众监督。
一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取得者应自下而上产生,须经所在单位民主推荐、职员 代表 大会或居民 代表 会议讨论经过,上级工会审核同意,中华全处审批等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告。
二 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的企业和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的企业责任人,须经当地县 市 以上工商、税务 国税、地税 、劳动保障、安全监察、环境保护、人口计生等部门审查同意。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责任人还要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审查同意。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的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领导干部,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取得相关部门同意。
三 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中的司局级 含 以上领导干部和由中央组织部管理的企机关责任人,不作为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推荐对象。
四 有拖欠职员工资,欠缴职员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未组建工会,未建立职代会和集体协议制度,劳动关系不友好,能源消耗超标,环境污染严重等情形之一的企业和企业责任人当年不得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严重职业危害或群体性事件的企业和企业责任人自事提议三年内不得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第八条 除召开全国劳模表彰
大会的年份外,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每十二个月评选表彰一次。对在国际我国有重大影响的事件中,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中,抢险救灾等危急情况下和在全处同意的全国示范性劳动竞赛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集体和个人,可即时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
第九条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革命烈士称号的个人,或省 部 级党委作出学习 表彰 决定的集体和个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申报,可授予或追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
第三章 奖励和待遇
第十条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的奖励实施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的标准。中华全国总工会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