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摩罗丹”究竟属于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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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一家医院,一家药企――上世纪八十年代的一纸技术转让合同及由此产生的利益纠葛,让一剂驰名中外的中成药在三方之间争抢不休。
“摩罗丹”是蜚声中外的胃病良药,由于其牵涉到的重大商业利益,引发了一场历时7年有余的漫长诉讼。这场关于“摩罗丹” 技术成果权属之争的案件,是河北省迄今为止标的额最大的药品知识产权案,由于判决涉及到中药品牌经营的法律问题,此案也引起了业内人士的极大关注。近日随着此案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二审开庭,这场马拉松式的漫长诉讼还在继续。
被遗落的“李恩复验方”
9月3日,历时7年有余的 “摩罗丹”技术成果权属纠纷案,二审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这场马拉松式的漫长诉讼的起源,还要从“摩罗丹”的身世谈起。
何谓“摩罗”?一种解释是源于《本草纲目》的记载,认为“摩罗”为中药百合的别名;一种解释认为,“摩罗”是一种中草药的名字;还有人认为,“摩罗”是源于佛教用语。
然而,使“摩罗”一词为大众知晓的,却是一种治疗胃病的中成药“摩罗丹”。
上世纪70年代末期,供职于河北省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现河北省中医院的前身,1983年更名)的李恩复提出了治疗慢性萎缩性胃炎的中药配方,该配方被命名为“摩罗丹”。
1980年代初,“摩罗丹”开始引起了媒体的关注,国内主流媒体光明日报、新华社、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等都对李恩复及其发明的“摩罗丹”进行了大量的报道。
1983年,李恩复出任河北省中医院院长。从此,李恩复在院长位置上一干就是18年。也正是因为院长这个位置,为日后纠缠不清的马拉松官司埋下了“祸根”。
1985年2月8日,时任河北省中医院院长的李恩复,与当时还是国营企业的邯郸制药厂签订了技术专让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将“摩罗丹”配方技术使用权转让给邯郸制药厂,而邯郸制药厂则需给付李恩复处方报酬费、销售提成和奖金。具体的支付时间和方式为:在经报批上级下达批准文号后,分两次付清处方费报酬四万元;待产品批量生产、投放市场后,提产品销售额
3%作为技术转让报酬,支付提成时间拟定为三年。同时合同中还约定,厂家须在产品的装潢商标上标明有“李恩复验方”的字样。
合同签订后,李恩复如约向邯郸制药厂交付了相关技术资料。1985年4月10日,邯郸制药厂提交了生产新药“摩罗丹”的申请。1985年8月10日,河北省卫生厅批准邯郸制药厂生产“摩罗丹”。同年,邯郸制药厂将“摩罗丹”投放市场。
1994年1月,河北省中医院注册成立了摩罗公司,该公司属于集体所有制性质,隶属河北省中医院。此后,国家卫生部分三批向摩罗公司下发了保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