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罗湖区科技创业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整合资源,充分发挥科技创业园对科技企业 的聚集效应,提升园区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园区健康有序发展,做 大做强辖区高新技术产业,根据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是指经区科 技局认定的所有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软件园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 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软件园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归口为创业园相应 基地。
第三条 今后新建或改造建成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软件园以及 科技企业孵化器,经区科技局认定后一并纳入创业园范围,归口为 创业园相应基地。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创业园及创业园各基地。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 区科技局为创业园的归口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创业园发 展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负责对创业园及各基地的认定、管理、 考核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罗湖区高新技术创业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负
责创业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编制创业园发展计划和贯彻 落实与创业园相关的各项政策和管理制度。
第三章创业园(基地)管理
第七条 坚持统一与独立相结合原则,整合资源,形成良性互动 机制,强化创业园(基地)管理。
第八条建立创业园联席会议制度,区科技局局长任第一召集人, 分管业务的副局长任召集人,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为科技局业务科 室、创业中心以及创业园各基地具有相应资质的管理和服务机构,主 办单位为创业中心。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个月召开一次,主要议题为:讨论和拟订园区 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相关管理制度,通报园区管理及入驻企业 现状,交流园区建设经验,讨论分析、解决园区发展及入驻企业存在 的困难和问题,策划园区活动等。
第九条创业中心牵头统一创业园及基地对外形象,设计创业园 标志,各基地加挂"罗湖区科技创业园X X基地”牌子。
第十条 创业中心牵头,各基地配合建立基地企业服务中心,并 将其工作人员统一纳入创业园管理与服务队伍体系。建立创业园管理 和服务人员名册和档案,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经验交流和联谊活动, 提高工作人员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
第^一条建立健全创业园及各基地信息交流制度,形成快捷、
准确、良性互动信息流通机制。创业中心定期向各基地通报创业园建 设情况,并及时传达上级各部门科技政策法规和有关园区建设、科技 企业发展的通知、公告。各基地每季度向创业中心上报基地建设动态 及基地各类经济指标统计数据,并及时通报各类重大事件或重大活 动,由创业中心汇总报区科技局。
第十二条创业园各基地工作人员人事、财务及行政管理等内部 管理工作独立自主。
第四章基地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十三条申报条件:
(一) 基地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 基地具备专门的企业服务机构和较高素质的管理和服务人 员,70%以上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 拥有或负责管理的厂房或办公场地产权明晰,建筑面积不 少于10000平方米,并有一定面积的共享区间和公共服务设施;
(四) 积极配合区科技局开展科技企业引进工作,争取三年内达 到入驻科技企业占用建筑面积占“基地”总建筑面积60%以上;
(五) 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服从创业园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申报材料:
(一) 《罗湖区科技创业园基地申报表;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