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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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8月20日经杭州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立法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现就条例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经过
条例是杭州市人大常委会2008年立法计划项目。2008年6月,杭州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会后,杭州市人***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城建环保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召开了有市建委、市规划局和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分别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以及市城管办的意见。法制委员会还将条例草案在杭州人大网登载,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2008年8月,法制委员会举行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和修改,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
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对条例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条例分为总则、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五章四十九条。
(一)关于条例适用对象。条例根据我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的实际,对城市地下管线作了定义,即对条例的适用对象作了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有线电视及其他用途的管线
(含附属设施)、管线共同沟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
(二)关于管线共同沟和横穿管道预埋。在城市建设中采用共同沟技术可以减少城市道路的开挖,节省大量的资金。发达国家在建设城市地下管线时普遍采用共同沟技术,国内一些城市也在尝试。推进管线共同沟建设,是我市地下管线建设今后发展的方向。因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时,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优先采用共同构技木”。由于管线共同够建设投入大,为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管线共同沟,多方筹措城市建设资金,条例同时明确“管线共同沟应当有偿使用。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管线共同沟”。
横穿管道预埋是我市在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可以减少因管线敷设造成的道路开挖。条例第十二条对此作了强制性规定,即“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