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安装协议样本_涉外财产保险协议样本
第一条 保险财产
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经被保险人尤其申请,并经本企业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判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险财产:
1.金银、珠宝、钻石、玉器;
2.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3.艺术作品、邮票;
4.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
5.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
1.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2.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
3.动物、植物、农作物;
4.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摄影摄像器材及其它珍贵物品;
5.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第二条 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以下列明的风险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 以下简称“损失” ,本企业同意根据本保险单的要求负责赔偿。
1.火灾;
2.爆炸,但不包含锅炉爆炸;
3.雷电;
4.飓风、台风、龙卷风;
5.风暴、暴雨、洪水
但不包含正常水位改变、海水倒灌及水库、运河、提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和渗漏,亦不包含因为风暴、暴雨或洪水造成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等作罩棚或覆盖的保险财产的损失;
6.冰雹;
7.地崩、山崩、雪崩;
8.火山爆发;
9.地面下陷下沉,但不包含因为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发的地面下陷下沉;
10.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11.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含因为锈蚀引发水箱、水管爆裂。
第三条 除外责任
本企业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有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发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2.地震、海啸引发的损失和费用;
3.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它后果损失;
4.战争、类似战争行为、乱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乱、民众骚乱引发的损失和费用;
5.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和毁坏;
6.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引发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7.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它多种污染引发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但不包含因为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造成的污染引发的损失;
8.本保险单明细表或相关条款中要求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9.其它不属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发的损失。
第四条 赔偿处理
1.假如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企业选择下列方法赔偿:
①接收损财产的价值赔偿;
②赔付受损财产基础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
③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成和同类财产基础一致的情况。
2.受损财产的赔偿按损失当初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
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和市价的百分比计算。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偿按本要求逐项计算。
3.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本企业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企业有权不接收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4.任何属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