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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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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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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邢台市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 作者: 日期:2007-08-14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单位:
现将《邢台市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 时向市局反馈。
二OO六年八月七丨丨
邢台市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 施细则》和《河北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冀地税发〔2006〕3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 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邢台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 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二章纳税申报
第三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其开发项目审核批准后30日内,到项目所在地主 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登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户建立并认真填写《土地增值税建设项目全 程跟踪监控分户台帐》,并要求纳税人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
(一) 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或批准文件;
(二) 立项报告;
(三) 项目规划建设技术指标;
(四) 项目的预、概算。
(五)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按建设项目逐月填写《土地增值税建设项目全程跟踪监控分户台帐》。
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于每个月份终了后10日内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 申报。
对房地产转讣次数少且金额较小的纳税人,也可按季申报,在每个季度终了后10日内进 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
纳税人按季或按月进行申报,由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第五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 财务会计报表;
(二) 《土地增值税建设项目全程跟踪监控分户台帐》;
(三)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纳税人转让能够清算的房地产,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除提供第五条所规定的资
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 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的凭证(包括地价款、出让金、房产开发成本、费用等);
(二)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和费用凭证;
(三)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进行纳税 申报。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分期取得转让收入的,应在取得房地产转让收入7日内进行 纳税申报。
第八条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 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和费用凭证;
(三) 房地产评估报告;
(四) 土地出让、转让、划拨、房产买卖合同;
(五)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纳税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向主管 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
经批准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期限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款或者地方税务机 关核定的税款预缴土地增值税。
第三章税款征收
第十条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包 括预售房收入),按规定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并按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 申报期限,于月末或季末终了后101丨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根据《税收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