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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主权原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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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主权原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议会主权原则
浅析议会主权原则
议会主权原则是英国宪政制度的基石。其核心内容是指议会在立法方面具有至高无上的 至尊地位,没有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能对其立法权施加任何形式的限制。
议会主权原则确立于17世纪末,即在1688年光荣革命结束之后,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资 产阶级的利益,削弱王权。它的形成和确立有坚实而深厚的理论基础,许多资产阶级的政 治理论家都对这一原则的确立作出了杰出的理论贡献,其中洛克是较早较系统阐述这一原 则的。
洛克在1690年发表了《政府论下篇》,集中阐释了自然法论、天赋人权说和议会至上 或议会主权的合理性,为英国1688年的革命作理论上的辩解。他认为人类曾经生活在没 有政府的自然状态下,在这种状态下,根据自然法人们享有天赋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等自 然权利,但是因为自然状态下存在着种种不便,必然发生一些人侵犯另一些人天赋权利的 情况。为了使每个人的自然权利得到保护,人们于是签订契约,组织政府,这种政府的最 好形式是议会制。因为议会是人民的代表的集会场所或曰组织形态,人民的意志是主权的 体现,那么由人民选举产生的议会代表人民全体利益,表达社会公共意志,就自然是人民 的最高意志——主权的体现者,是人民主权的一种载体,也就是说议会主权是源于人民主 权。另外,人民并不能也没有必要直接行使其主权。因此由议会来掌握主权是最合情合理 的一种权力体制安排,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好组织形式。立法权是国家各种权力中的 最高权力,因为它是“人民委托的权力”,必须要由议会来掌握。同时他也意识到议会主 权所体现的主权在民随时有受到专制主权威胁的可能,所以他认为议会的立法权应高于君 主掌握的执行权,只有在这种权力关系和权力体制下,议会主权所体现的主权在民才有切 实的保障。由此,洛克就比较完整地阐述了议会主权原则:一方面议会立法权在国家权力 中处于最高地位,行政和司法等执行权从属于立法权,行政和司法等部门的权力适从立法 权中得到人民代表公共意志的授权而派生的,因此执行权必须对立法权负责。另一方面, 议会有权监督执行权的行使,有权调动和更换执行机关,从而使执行权对立法权的政治责 任得到切实贯彻。实际上这也就设计了 “议行联动”的议会内阁制的政治体制。
也许不少人会对英国“议会主权”这一说法产生疑问,认为英国并不存在真正的人民主 权。确实,一般来说,主权在民是一个宪政国家最基本的原则,是立国之本。显然议会主 权和人民主权构成了逻辑上、政治上的矛盾。但是资产阶级的政治理论家巧妙地对这一矛 盾进行了处理,承认人民主权,并认为其是根本,然后在主权在民的基础上推导出议会主 权的精神。比如洛克,他作为资产阶级的理论代言人,为了维护资产阶级利益,削弱王权 而提出“人民主权”,为资产阶级执掌国家最高权力作辩解,但同时为防止实践过程中普 通公民即劳动人民以“人民主权”为依据,反对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新特权”,又创造 7 “人民主权”的一种具有英国特色的体现——议会主权,宣传议会即是人民主权的最好 体现。这样就把主权在民和议会主权巧妙地结合在一起。
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成功之后,资产阶级和新贵族根据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理论家们关于 议会主权的政治设计,逐渐把议会推向国家权力的中心。虽然发展过程并不是一帆风顺, 也存在看种种障碍,但是在1832年选举改革之后最终实现了真正意义的议会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