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证人出庭立法措施思考
证人不出庭,不利于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不利于保护诉讼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它不仅影响案件的审理,还影响了审判 效率、办案质量的提高。因此,需要改变证人出庭难的现象, 以最终实现证人证言的证据功能和价值。
(一)立法方面的措施
.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
履行作证义务对证人而言实际就是一种付出或一种经济利 益的丧失。从公平原则出发,证人作证的经济补偿确有必要, 他既是对证人作证行为的一种激励,更是证人履行作证义务 的有力保障。在完善经济补偿制度方面需要做的是:第一, 补偿费用的范围应包含有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因出 庭作证而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第二,补偿费用的计算标准。 交通费、住宿费按实际支出计算。误工费按照证人的工资或 参照同行业的标准计算,没有工作的可参照证人当地的生活 标准计算;第三,补偿费的给付时间。证人的补偿费应在作 证完后的一定时间内给付。我认为应规定证人在出庭作证后 十五日内,持有效证明在法院领取。
建立和完善证人的保护制度。
英国法官丹宁勋爵曾说过:“没有一种法律制度有正当理由 能强迫证人作证,而在发现证人作证受到侵害时又拒绝给予 救济。采用一切可行的手段保护证人是法庭的职责。否则, 整个法律诉讼就会一钱不值”。因此,对证人的保护不仅关 系到证人能否出庭,还关于一个国家的法律尊严。为此,证 人保护制度不仅是事后保护,还应是事前保护。事前保护应 包括为证人保密,使其姓名、身份和住址不被公开,出现威 胁证人的情况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如把证人转移到安全 地点、派人保护等,并且应加重打击报复、陷害证人的法律 制裁,同时要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来追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 保护证人方面的渎职。证人保护制度还应规定:第一,证人 的范围。证人的保护对象不仅限于证人,还应包括证人的近 亲属及其他需要类似保护的人。从而加强证人的安全感,切 实消除证人如实作证而可能给其带来的不利影响;第二,明 确证人保护机关。在《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人民法 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 全。但公检法三机关仅能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保护,而证人 所遭受的侵害形式多样,有些是公检法三机关无法涉足到 的。因此,党委、人大、新闻机构等机关单位也应参与,与 公检法三机关共同组成一个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由该保护 机构来对证人进行保护。
建立证人适格制度,实行免证权。
适当的限制证人资格,既能保障证言的真实性,又能维护社 会利益。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免证权的内涵是指负有作证义务 的证人被法院要求提供证言时,基于法律规定对此加以拒绝 的公法上的抗辩权。只有法律在规定证人作证义务的同时, 又规定证人在一定条件下免证作证义务,两者的结合,才是 良法所必须的。我国制定证人免证制度,从我国的亲属关系 和社会信用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的规定,应规定有:第 一,证人与当事人属于配偶或存在血亲或姻亲关系的,证人 具有免证权;第二,基于某种职务关系而获知的秘密,如果 公开将损害国家、社会或企业重大利益的,或危及到职业的 信誉的,证人具有免证权。同时对于证人出庭,不能要求凡 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出庭,这样会延长庭审时间, 浪费人力物力资源,只要求关键证人出庭即可。
建立强制证人出庭制度。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证人不出庭作证所应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