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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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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保障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其 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特定基础资产 或资产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方式进行信 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证券公司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适用 本规定。
前款所称特殊目的载体,是指证券公司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 务专门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者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
第三条 因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 而取得的财产,归入专项计划资产。因处理专项计划事务所支出 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专项计划资产承担。
专项计划资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 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
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机构因依法解
散、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专项计划资产 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专项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 权,不得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 及其他业务参与机构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 理、运用和处分不同专项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销。
第五条专项计划资产应当由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商业银 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证券 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第六条资产支持证券可以按照规定在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券业协会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以及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转让。
第七条证券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对上述申请作 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章专项计划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 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的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 财产。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
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
前款规定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信贷资 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物业等不动 产财产,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
第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基础资产转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 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法律法规没有要求办理登记或者暂时不具 备办理登记条件的,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基础资产安 全。
基础资产为债权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将债权转让事项 通知债务人。
第十条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 权利限制。能够通过专项计划相关安排,解除基础资产相关担保 负担和其他权利限制的除外。
第十一条以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循环购买新的同类基础 资产方式组成专项计划资产的,专项计划的法律文件应当明确说 明基础资产的购买条件、购买规模、流动性风险以及风险控制措 施。基础资产的规模、存续期限应当与资产支持证券的规模、存 续期限相匹配。
第十二条专项计划的货币收支活动均应当通过专项计划 账户进行。
第十三条资产支持证券是投资者享有专项计划权益的证 明,可以依法继承、交易或转让。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不得主张
分割专项计划资产/不得要求专项计划回购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享有下列权利:
(—)分享专项计划收益;
(二) 按照认购协议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参与分配清算后的 专项计划剩余资产;
(三) 获得资产管理报告等专项计划信息披露文件,查阅或 者复制专项计划相关信息资料;
(四) 依法以交易、转让或质押等方式处置资产支持证券;
(五) 根据交易场所相关规则,通过回购进行融资;
(六) 认购协议或者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专项计划可以通过内部或者外部信用增级方式 提升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
同一专项计划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划分为不同种类。同 —种类的资产支持证券,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
第十五条资产支持证券可以由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 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以下简称资信评级机 构)进行初始评级和跟踪评级。
第十六条专项计划的管理人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的销售机 构应当米取下列措施/保障投资者的投资决定是在充分知悉资产 支持证券风险收益特点的情形下作出的审慎决定:
(一) 了解投资者的财产与收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
偏好等,推荐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资产支持证券;
(二) 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情况、现金流 预测情况以及对专项计划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