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临汾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规范建筑装 饰装修行业秩序,保障建筑装饰装修质量和安全,维护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装饰装修人使用 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对原有和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内部和外部 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包括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和住宅室内装饰 装修。
本办法所称装饰装修人,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 装修的建设单位、业主、使用人。所称住宅装饰装修,是指在 国有土地上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 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是指装饰装修人对 办公、商业用房等涉及公众安全、公共利益和影响市容市貌的 公有或共享建筑物、构筑物的室内外装饰装修活动。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以及 实施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古建筑,重要近现代建筑,军事管理区的建 筑装饰装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 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纳入建筑行业统一管理。各县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 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 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装 饰装修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 实施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三) 实施装饰装修单位和个人的资质、资格以及信用管 理;
(四) 负责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
(五) 查处装饰装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 负责建筑装饰装修相关协调工作。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城建执法、房产、质量、 安全、市容、环卫等单位按本条例规定和要求,行使监督管理 职责,并做好装饰装修管理的具体工作:
1、 市城建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对公装项目履行法定建设程 序的执法工作,并负责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公共建筑装饰装修项
目的申报登记执法和经批准装饰装修方案实施情况的日常监 督管理。
2、 市工程质量监督站依法加强装饰装修的质量安全监督 管理,并负责施工许可限额以上项目的质量安全、注册、竣工 验收备案和日常监督管理。
3、 市房产局负责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日常监管和执法 工作。
4、 市市容监察支队负责对市区建筑物、构筑物立面装饰 装修项目的申请受理和日常监督管理。
5、 市环卫局负责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垃圾的有偿服务和日 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建筑行业协会装饰装修专业委员会应当加强 行业自律,开展行业服务和信用等级评定,规范行业行为;协 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申请资质的 审查工作;组织开展行业培训,技能考核鉴定工作;受理装饰 装修的咨询,协助相关部门处理投诉、协调纠纷工作。
第三章公共建筑装饰装修管理
第八条 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 米以上单独发包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装饰装修人应当在 开工前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申请领取施工藐可证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 立项文件或建设报告;
(二) 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