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民法的人文关怀未来的民法典应当以人文关怀为基础,这就要求按照人文关怀的理念构建民法典的价值体系。民法典的价值理性,就是对人的终极关怀。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系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一提到法律, 普通人可能会认为它是冷冰冰的、生硬的条文, 但现代法律并非如此。孟德斯鸠说过,“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这句话充分表达了民法所体现的人文关怀,即民法对人自由和尊严的充分保障以及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特殊关爱。我等保护每个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 而且也注重保护弱势群体以及无辜的受害人。例如, 在实践中曾经多次发生高空抛物砸伤行人、但找不到加害人的案件。如果法律对这样的受害人不能提供任何救济,无辜受害人的损失不能得到补偿,这对受害人是极不公平的。因此, 《侵权责任法》第 87 条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除非相关住户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否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这就强化了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人的保护。这就体现了民法的人文关怀精神, 即强调对人的保护, 应将其视为民法的价值基础。人文关怀作为民法的价值理念是民法的重要发展趋势, 其也渗透到民法的各项具体制度之中。人文关怀决定了我国民法的未来走向。我们目前已经基本构建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为市场经济构建了基本的法律框架, 保障了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秩序。就立法层面而言, 虽然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 但由于民法典未最终完成, 法律体系的整合、完善的任务仍然相当繁重。如何使我国法律体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为和谐社会的积极构建发挥应有的作用, 必须要在民法典中明确价值取向,并以此为指引,构建科学、合理、富有时代气息的民法典体系。基于这样的背景, 讨论民法的人文关怀价值, 并非是为了满足形而上的学术偏好, 而是旨在解决中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价值选择问题。在我国这样一个长期缺乏民法传统的国家,虽然已经建立了初步的法律秩序, 但其还不足以为市场经济提供有效的制度支撑。如何在社会、经济发展到达一个新阶段的情况下, 更新法律理念, 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 使民法更有效地发挥其法律功能, 从而使整个法律体系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乃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任务。民法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承载着不同的历史使命, 体现出不同的功能和特点。按照佟柔教授的看法, 发达的商品经济是人类社会自身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因此, 我国民法必须担负保障商品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功能。这一理论作为民法学中的重要创新, 奠定了我国民事立法的基础。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市场化和工业化得到了充分发展。我们应当进一步考虑民事立法的任务,不仅仅是为市场经济奠定基本框架, 还要承担对人的关怀的更高目标。如何妥善解决发展中所出现的问题, 都需要我们回到人本身, 重新思考如何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我们的法律体系需要应对这样一种社会转型现实, 尤其是需要制定一部面向 21 世纪的、有中国特色、在世界民法之林中有独特地位的民法典, 更应当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引入人文关怀,不固守 19 世纪西方价值体系和形式体系, 将其奉为圭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