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祁连县峨堡镇峨堡生态畜牧业专业合作社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经营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陈建新等7人发起,于2011年4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社名称为:祁连县峨堡镇峨堡生态畜牧业专业合作社
注册资金为:1200万元;
住 址:祁连县峨堡镇峨堡村;邮编:。
第三条 本社按照“民办、民管、民收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信息、生产资料购买和产品的销售、加工、贩运、贮藏等服务。主管业务范围内容如下:草场集约、畜产品加工销售、种畜选育、饲草料种植加工、劳务输出、牛羊育肥贩运、培训及信息服务等。
第五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
第六条 本社在祁连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 社员出资额和出资方式:(附:社员出资额明细表)
第八条 本社对由社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十条 经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社其他成员,但不得转让给非本社人员。
第十一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需要增加投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补充投资。
第十二条 本社向认缴出资的成员颁发成员股权(金)证书,作为成员所有者权益和记载各财务年度盈余分配的凭据,并以记名方式进行登记。颁发给成员的成员股权(金)证书须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签。
第二章 成 员
第十三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从事草场集约、畜产品加工销售、种畜选育、销售、饲草料种植加工、劳务输出、牛羊育肥贩运、信息服务等,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组织提供服务的牧民和相关业务人员,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
本社可以吸收业务相关的企业、组织为团体成员。本社成员以牧民为主。
第十四条 加入本社,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认缴章程规定的出资或者缴纳会费;
(二)经本社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 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高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后经营设施;
(三)分享本社盈余,参加股金分红或者获得股金利息,按照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获得盈余返还:
(四)查阅成员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法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定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规定缴纳成员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股金额;不得以已缴纳的股金额,抵消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本社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对本社事务享有均等的表决权。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声明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八条 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年度终了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方可办理退出手续,其成员资格于该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成员退出后,其股金和量化为成员所有的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份额于该财务年度决算二个月内退还。如本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