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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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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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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处理办法》细则(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我省教师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得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得原则与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得原则,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涉嫌违法犯罪得,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处分得种类及适用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条 受处分得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24个月。
第六条 受到警告处分得,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得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得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ﻫ  受到记过处分得,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得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ﻫ 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得,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得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ﻫ 受到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得,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学校得人事关系。
第七条 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得,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评审)。
第八条  教师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得行为得,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处分种类不同得,执行其中最重得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得,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与以下确定。
  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得处分得,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得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与,但就就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九条 教师违反师德规定获得得经济利益,必须予以清退或上缴。因违反师德规定谋取得荣誉等其她不正当利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有效得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条 教师因违反职业道德受到处分,并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得,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第三章  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得行为及其适用得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得,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得,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处分;情节严重得,给予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与国家政策方针得;
(二)组织或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得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或通过网络等方式发布、传播虚假信息而扰乱社会,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得;
(三)参加或组织非法组织得;
  (四)违反或歪曲国家民族宗教法规与政策而造成不良后果得;
 (五)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得;
   (六)接受损害国家荣誉与利益得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得;
(七)其她违反政治纪律得行为;
有前款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