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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判决率低的原因分析.doc

上传人:学习的一点 2021/3/20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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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判决率低的原因分析.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无罪判决率低的原因分析
  无罪判决率在一定程度上是法治社会的“晴雨表”,是公平与正义的体现,也是一个社会法治程度与人权保障程度的体现。近年来,我国无罪判决率逐年下降。在2000年,%,2005年,%,而在2012年,%。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相比,我国的无罪判决率已经十分低了。传统观点分别从积极和消极两方面进行了分析,分别包括:
  一、无罪判决率低的正面原因
  
  在司法实践和学术界中,有人指出“无罪判决的减少,在很大程度上是侦查、公诉机关证据意识、法律意识提高,控诉时加强了案件审查,过滤了一大批案件,当然就降低了无罪率。”无罪判决率偏低与我国司法程序的精密程度有着密切的联系。这种现象也存在与日本。日本无罪判决率低也主要是因为精密司法运作的结果,审前程序经过了周密、细致的侦查,并采取了起诉便宜主义的慎重起诉模式,使得大量可能判无罪的案件在审判前已经被过滤掉,才使得在审判时无罪判决率偏低。
  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五个阶段。在前三个阶段层层过滤出一定比例的案件,所以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自然会有所减少。而一旦进入审判程序,案件的有罪概率必然会增大。所以有人指出,无罪判决率的降低不是法治的倒退,反而是法治的进步。

  
  第一,在我国刑诉法中规定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与法院宣布有罪的证明标准相同,%在移送审查起诉阶段被排除在外,没有进入审判程序。另外,我国每年的不予批准逮捕的案件占所有刑事案件中的12%左右。
  第二,我国刑诉法规定了检察院对不应立案而立案的监督制度,仅仅在2008-2009年,撤销案件数量就达到6758件。
  第三,刑诉法中规定了特别程序,其中当事人和解程序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条件的降低了无罪判决率。
  强有力的数据显示,无罪判决率的降低成为必然趋势。然而,对待无罪判决率逐年降低的批判远远高于称赞的声音。
  二、无罪判决率低的反面原因
  
  目前,在许多办案机关中,贯穿于办案人员脑海中的仍然是“宁可错判一千,不可错放一个”。这种观念不仅影响了办案质量,导致许多冤假错案,也不利于保障人权,同时也阻碍了我国的法治建设的进步。

  
  受害人一方对案件的过分关注与纠缠,影响了法官的正常判案。如果法官判决被告人无罪,受害人往往会纠缠法庭,更有甚者,在法院门口自焚,严重干扰法庭的正常秩序。法官基于受害人的纠缠以及其他方面的原因,不得不对被告人做出有罪判决。
  
  新国家赔偿法的出台,其本意是减少、杜绝冤案、错案的发生,这从一种程度上也影响了无罪判决的数量,只有减少无罪判决的数量,才能符合新国家赔偿法的本意。
  、法院的绩效考评机制
  长期以来,为了提高办案质量,法院、检察院机关内部为办案人员设立了一系列数字化的考核指标体系,成为评价办案人员业务能力和对其奖惩的重要依据。检察院、法院的绩效考评机制,直接推动了无罪率下降。2005年,高检院制定了《检察机关办理公诉案件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