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北京东方慧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北京东方慧博管理咨询公司及其投资控股公司。
第二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使审计工作制度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审计的对象和范围
北京东方慧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其投资控股公司。
第四条审计方式
采取外部审计的方式,即委托拥有独立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五条审计种类
一、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每会计年度进行例行性审计,判断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规定,提供给公司股东、以及政府主管部门。
二、离任审计: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离任或任期届满,应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三、专项审计:根据财务监督工作的需要,对企业特定项目进行审计。
第六条审计时间
一、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原则上应于每年的二季度完成上一年度的审计。
二、离任审计:法定代表人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晋升、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具体情况如下:
,应当先审计后离任。
,或自动辞职、辞聘的,应当先离任后审计。
、达到离退休年龄或身体健康状况等原因需要离任的,可以先离任后审计,也可以先审计后离任;实行先离任后审计的,应当在发出离任通知的同时提起离任审计程序。
三、专项审计
企业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如发生增资、减资、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资产质量较差,以及合并分立、破产关闭等重大经济事件时,应当组织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审计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向董事会推荐两家以上有公信力的外部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
二、董事会确定审计机构。
三、进行财务审计、税务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四、审计工作结束后,财务部门应按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归档。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