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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税局等关于落实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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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税局等关于落实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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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税局等关于落实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市地税局等关于落实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2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六部门制订的〈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3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落实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按照市政府沪府发〔2010〕32号和市政府办公厅沪府办发〔2009〕30号等文件规定,从事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和经营管理的专业运营机构、从事单位租赁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范围)建设和经营管理的单位(以下统称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在建设和运营期间,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88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名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书面形式定期向市财税部门提供。
二、符合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条件的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按规定向主管财税机关申报办理减免税手续。
三、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面积,按《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作价入股的建设用地批文或土地租赁的建设用地批文中记载的公租房用地面积确定;公租房建成后占地面积,按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公租房占地面积确定;管理出租的公租房用地的面积需要计算分摊的,按《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第六条规定确定,即:计税土地面积=纳税人的房屋建筑面积÷宗(丘)地内所有房屋的总建筑面积×宗(丘)地面积。
四、公租房建设期间的相关税收减免,纳税人应提供由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资料,包括:
1、《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作价入股的建设用地批文或土地租赁的建设用地批文;
2、《建设项目协议书》,且须注明项目总建筑面积和公租房建筑面积;
3、项目建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