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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是否构成劳动合同关系.doc

上传人:1542605778 2021/3/23 文件大小:2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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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是否构成劳动合同关系.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保险代理是否构成劳动合同关系
宋博纳    
关键词: 保险代理,劳动合同,合同关系
内容提要: 从事保险代理一般情况下并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而是形成委托合同关系。若具体合同的内容及具体工作内容与管理形式存在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也有可能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判定时不能光看合同的形式,更要看其实质内容。
    一、引言
   保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一种属于金融市场行为范畴的商业活动,具体是指投保人依照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具体细则,向保险人交付一定金额的保险费用,而保 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死亡、病残、财产受损以及其他符合合同约定的事故产生的保险金责任进行以赔偿支付为形式的承担。如今,保险已成为人们分散风 险、化解危险的生活、生产之必需[1], 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保险代理居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起着节约交易费用、提升保险产品服务、提高保险人经营水平等作用。保险种类丰 富,保险代理人在以保费为收入的业务销售中,为保险公司赢得了巨大利润。保险代理人的工作渗透到诸多行业,覆盖了社会不同层次,满足了各种保险需求,对社 会的稳定和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他们宣传普及了大量的保险知识,提高了民众的保险意识,在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中发挥着良性作用。此外,保险代理的发展也 吸纳了不少从业人员,对缓解就业压力也有相当的益处。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也是用人单位合理使用劳动力、巩固劳动纪律、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手段。劳动合同对减少和防止劳动争议,建立规范有序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通过对保险代理人从业人员劳动特点及其与保险公司的关系的分析,对照劳动合同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从事保险代理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要件进行分析,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为这一问题的理论探讨和实践操作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可以指机构,也可以指个人。其主要工作是依照委托的相关规定,代理经营保险行业的相关业务,并收取一定佣金。保险代理人是世界各国保险业开发 保险业务的主要形式和途径之一,分为专业型、兼职型和个人型三种类型。专业型保险代理人是指在保险代理业务行业具有一定规模数量的员工并具备相关专业能力 以及资格的公司;兼职型保险代理人是指本身已经拥有自己的事业,在此基础上同时受保险人的委托,代理其保险业务的机构团体;个人型保险代理人是指在接受保 险人的保险业务委托事项后进行业务代理,并按规定收取一定手续费的个人。
  保险代理人的业务范围因类型不同而有所差异。保险代理公司的业务包括 保险相关产品的推广销售和保费金的代为收取,同时对保险公司勘查或支付不同的理赔金额予以协助。兼职型保险代理人的业务包括保险相关产品的推广销售和保费 金的代为收取。个人型保险代理人的业务包括:对于财产保险的保险公司,代理范围为家庭所有财产与个人所有财产及运输工具保险;对于人寿保险的保险公司,代 理范围为保险相关产品的推广销售与保费金的代为收取,但无权从事企业与团体种类的相关人事保险。
  然而,在当下保险市场中,保险代理业务往往因 保险代理人而遇到许多阻碍。如有些机构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低、员工人事流动性较大、职业自律能力缺乏、管理运营效率低等,不利于我国保险市场的良 性发展。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