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无线电波秩序,合理规划、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促进无线电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施、设备,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军事系统无线电管理依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政府支持】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贯彻科学管理、保护资源、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方针,加强对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无线电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科学、合理、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鼓励、支持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经济社会效益,保障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的落实。
第四条 【保护对象以及禁止从事的行为】依法取得的无线电频率和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或者组建的无线电网络,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损坏无线电监测设施。
第五条 【无线电宣传】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无线电管理、电磁辐射知识的普及宣传,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和依法使用无线电频谱资源。鼓励中小学校开展无线电科普教育。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管理机构】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无线电管理工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应明确承担无线电管理工作职责的部门,配备相应专兼职管理人员,
保障其工作经费。
国家安全、公安、海关、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广播电视、民航、气象和教育等单位,明确有关部门,在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系统(行业)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级机构】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无线电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全省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及无线电频率规划等有关专项规划、行业技术标准和具体管理规定,负责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
(二)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三)管理无线电发射设备;
(四)组织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
(五)负责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无线电安保和维稳工作;
(七)协调处理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指导设台单位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八)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九)配合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涉外无线电管理事宜;
(十)协商处理涉及军事系统与非军事系统间的无线电管理事宜。
第八条 【州市机构】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无线电管理的法律、法规,负责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
(二)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
(三)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四)管理无线电发射设备;
(五)实施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
(六)实施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
(七)协调无线电通信应急保障频率;
(八)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无线电安保和维稳工作;
(九)协调处理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指导设台单位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十)配合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涉外、军地协调等无线电管理事宜。
【县级机构】县级承担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做好无线电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 频率管理
第十条 【频率规划】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无线电频率的统一划分和频谱资源规划,以及全省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全省无线电频谱资源规划。
无线电频率规划应当优先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频率使用需求。
第十一条 【频率招标、拍卖】商业用途且供需矛盾突出的无线电频率实施许可,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
第十二条 【频率评估】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无线电频率监测和评估制度,定期评估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
,并根据评估结果,完善频率分配方案,提高使用效率。
第十三条 【频率占用费】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